央行最新定调: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坚持“风险中性”
来源:成于微言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1年第四季度(总第95次)例会于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效实施宏观政策,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
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科学管理市场预期,努力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国内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与逆周期调节相结合,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增强前瞻性、精准性、自主性,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更加主动有为,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要积极做好“加法”,精准发力,将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为支持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实施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综合施策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优化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加强预期管理,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金融与财政、产业、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统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与防风险,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易纲主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连维良、陈雨露、刘国强、宁吉喆、潘功胜、田国立、刘世锦、王一鸣出席会议。丁学东、邹加怡、郭树清、易会满、蔡昉因公务请假。(完)
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知识
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199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现有14名组成成员,他们是:
主席:
易 纲 人民银行行长
委员:
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邹加怡 财政部副部长
陈雨露 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国强 人民银行副行长
宁吉喆 统计局局长
郭树清 银保监会主席
易会满 证监会主席
潘功胜 外汇局局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刘世锦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
蔡 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
王一鸣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拟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负责记录并整理纪要;综合分析研究和预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为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建议;适时向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最新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议定的有关事项;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等。
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广泛听取学术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自1999年起,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每次例会召开之前召开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重点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下一步货币政策措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研究货币政策决策时,注重吸收社会各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努力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
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时间(1997年至今)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1997年 |
7月31日 |
10月15日 |
||
1998年 |
6月17日 |
10月16日 |
||
1999年 |
1月15日 |
4月16日 |
7月16日 |
10月15日 |
2000年 |
1月21日 |
4月21日 |
7月21日 |
10月8日 |
2001年 |
1月19日 |
4月20日 |
7月25日 |
10月19日 |
2002年 |
1月18日 |
4月26日 |
7月19日 |
10月18日 |
2003年 |
1月29日 |
6月19日 |
9月16日 |
12月19日 |
2004年 |
3月22日 |
6月18日 |
9月27日 |
12月23日 |
2005年 |
3月23日 |
6月29日 |
9月16日 |
12月16日 |
2006年 |
3月17日 |
6月16日 |
9月28日 |
12月21日 |
2007年 |
3月29日 |
6月28日 |
9月27日 |
12月20日 |
2008年 |
3月27日 |
7月14日 |
9月27日 |
12月30日 |
2009年 |
4月10日 |
6月24日 |
9月28日 |
12月22日 |
2010年 |
3月30日 |
7月6日 |
9月28日 |
12月24日 |
2011年 |
3月25日 |
7月1日 |
9月28日 |
12月28日 |
2012年 |
3月29日 |
6月27日 |
9月24日 |
12月26日 |
2013年 |
4月1日 |
6月21日 |
9月27日 |
12月25日 |
2014年 |
4月2日 |
7月2日 |
9月30日 |
12月26日 |
2015年 |
3月31日 |
7月13日 |
9月23日 |
12月23日 |
2016年 |
3月28日 |
7月1日 |
9月28日 |
12月28日 |
2017年 |
3月29日 |
6月30日 |
9月27日 |
12月27日 |
2018年 |
6月27日 |
9月26日 |
12月26日 |
|
2019年 |
4月12日 |
6月25日 |
9月25日 |
12月27日 |
2020年 |
3月26日 |
6月24日 |
9月25日 |
12月25日 |
2021年 |
3月24日 |
6月25日 |
9月24日 |
12月24日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行。
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
英格兰银行的中央银行研究中心曾作过一项调查,发现在调查的88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中,有79个中央银行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来制定货币政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等。本研究主要是从地位和作用、组成人员、会议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介绍上述四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度和运作情况。
一、地位和作用
1.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通过三种方式制定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制定贴现率、制定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是美国日常货币政策工具,在经济和金融运行中最常用、作用最大。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作为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指导和监督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职责。
2.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且就涉及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的行动指南。
3.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英国成立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根据英格兰银行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作出决策,再由相关部门执行它。
4.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1949年,为进一步提高日本银行的自主性,设立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作为日本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
二、人员组成
1.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
由12名成员组成,分别是7名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理事、12位储备银行行长中的5位行长。其中,理事及纽约储备银行行长共8人为常任委员,剩下的4个席位每年在其余的11位行长中轮换。美联储理事会主席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主席,纽约储备银行行长习惯上是委员会的副主席。美联储理事会是美联储的最高管理机关,每一名理事都由总统直接任命,任期为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任期4年,美联储理事会的理事一般由专家、学者和名人组成。
2.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的6名成员,二是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12名央行行长。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少不低于5年。每名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各拥有一票投票权,如果支持与反对双方的票数相等,则欧洲央行行长一票具有决定意义。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时至少应达到2/3的规定人数,如不满足这一最低要求时,可由欧洲央行行长召集特别会议来做出决定。
3.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有九名成员。包括:英格兰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英格兰银行共有两名副行长);英格兰银行行长在征求财政大臣意见后任命两名委员,其中一名是行内货币政策分析方面的负责人,另一名是行内货币政策操作的负责人;财政大臣任命四名委员,这四名委员必须要有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知识和经历。
4.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1997年《日本银行法》修改后,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成员为9人,包括日本银行行长1人,副行长2人,审议委员6人。审议委员来自工商业、金融或学术领域的人士,一旦成为审议委员,即成为日本银行的专职人员,与其他机构不再有关系。政策委员会成员由参众两院选举、内阁任命,任期为5年。政策委员会中,行长、副行长、审议委员独立行使职责。政策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历史上都是由日本行长担任。
三、会议制度和程序
1.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
每年召开8次例会,一般在2月份和7月份的会议上,重点分析货币信贷总量的增长情况,预测实际国民生产总值、通货膨胀、就业率等指标的变化区间。在其他6次会议中,要对长期的货币信贷目标进行回顾。每次会议的具体议程如下:
1)批准上一次例会的会议记录;
2)外币操作评价,包括上次会议后的操作情况报告、批准上次会议结束后的交易情况;
3)国内公开市场操作评价,包括上次会议后操作情况的报告、批准上次会议结束后的交易情况;
4)经济形势评价,包括工作人员对经济形势的报告、委员会讨论;
5)货币政策长期目标(2月和7月会议)评价,包括工作人员评论、委员会对长期目标及行动方案讨论;
6)当前货币政策和国内政策指令,包括工作人员评述、委员会讨论和制定指令;
7)确定下次会议的日期。
2.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
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但隔一次才讨论利率。
3.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一月举行一次会议。一般在每个月第一个整周的周三、周四。会议日期安排提前一年公布。但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具体程序:
1)准备会议:一般在例会前一个周五召开。由英格兰银行的高层官员向委员汇报上一个月的主要经济金融情况,使委员会能有机会了解上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问题。在此之前,委员们已经得到了许多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图表。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环境、货币和金融情况、需求和产出、劳动力市场、英格兰银行分支机构专题汇报、分支机构情况、市场信息、通货膨胀预测。
2)委员会例会。
周三下午:总经济师阐述准备会议后得到的新数据和研究结果。委员们回顾上个月的消息,并讨论这些消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主管货币政策的副行长发给委员一张重点讨论问题表,使讨论比较集中。但所有委员都可以自由地提出他们认为与当月决策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财政部的代表提供政府的有关信息。由英格兰银行的五位高层官员组成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回答问题,并对有关数据进行说明和分析,但不参与全体讨论。
周四上午:英格兰银行行长总结前一天的讨论,并指出在分析和重点问题上的所有不同意见。委员们对总结进行评论和补充。
行长就货币政策措施依次征求委员意见。主管货币政策的副行长最先发言,行长最后发言。但其他委员的发言次序不确定。委员们可以对特定的政策措施表示明确的赞成态度,也可以另外提出参考意见供其他委员讨论。其他委员可能会对发言者提出问题。所有委员发言完毕、所有提议经讨论定下来后,行长向委员陈述他认为多数委员均赞同的提议。然后进行正式投票。所有投少数票的委员都会被要求陈述他倾向的利率水平是多少。
决策完成后,委员会讨论是否希望在公布委员会决策的同时发布新闻稿。中午12时,向金融市场和媒体公布决策和新闻稿。
3.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政策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会议,并且只有在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开会和投票。政策委员会决策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一项决定只有在获得参加会议的成员一半以上票数时才算通过;当支持票数和反对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最后决定权。财务大臣(或其代表)、财政经济担当大臣(或其代表)可以参加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货币调控的有关问题提交意见,他们没有投票权,但是可以要求政策委员会推迟表决有关货币调控问题的决议。一旦财务大臣(或其代表)、财政经济担当大臣(或其代表)提出推迟表决的意见,政策委员会可以就此意见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采纳,投票程序和票数要求如上。政策委员会会议程序具体为:
1)日本银行货币政策部门作《经济与金融发展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货币市场操作、金融市场最近的发展、海外经济和金融发展、日本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等;
2)政策委员会讨论经济和金融发展;
3)政策委员会讨论近期货币政策;
4)政府代表对《报告》和讨论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5)政策委员会委员进行投票;
6)对上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进行批准、并规定其发布时间。
四、会议材料
1.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
在每次会议之前,要准备有关文件并发给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及为这些参加者服务的行内工作人员。文件按其封皮的颜色分为绿皮书、蓝皮书和棕皮书。
1)绿皮书主要是向联储理事会成员提供主要经济部门以及金融市场发展趋向的详细评估材料,并概要地展望一下经济增长、物价以及国际部门的情况。附表提供了对当前和下年度一些主要经济金融变量的定量预测。通常情况下,预测要考虑较为长期的货币增长区间,同时还使用一些结构性的计量模型。通常最终结果依赖于一些高级成员的判断。
2)蓝皮书主要是为董事会成员提供货币、银行储备和利率的最新发展和展望方面的材料。2月份会议的蓝皮书中,向成员们提供一年伊始货币增长的蓝图。在7月份,蓝皮书对当年的货币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回顾和展望,并初步讨论下年的形势。2月和7月的蓝皮书还确定听证会所需的有关数据,如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此外,也对货币金融的发展进行分析,以利于委员会重新考虑年初所制定的各项目标。
8本蓝皮书均包括相应会议期间几个月货币与金融的发展概况。委员会通常提出3种备选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储备、水平和货币目标总量3个月内增长率,贴现窗口的贷出数量和短期利率的预期值。并说明各种可能的金融状况及其经济活动的可能影响。过去,委员会拟定M1、M2、M3的目标,但由于80年代M1的需求变化很大,不再把M1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有助于判断,委员会职员们建立了季度和月度的经济计量模型,对货币需求选行模拟,并对影响货币需求的一些因素进行了专门研究,特别是机构变动、通货膨胀率波动改变了以前的变量关系时,尤为如此。
3)棕皮书,在每次会议即将开始之前公布于众,主要提供12个储备区的区域经济状况。棕皮书的内容包括与当地商业巨头的谈话以及该地区的统计报告分析。11个联邦储备银行的综述报告放在开头。
五、会议记录及信息发表
1.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委员会
公开市场委员会会议结束2个月之后,公开市场委员会对外发表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上次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结论,还包括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有表决权人员对一些问题的赞成与否。
2.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
会后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原由。管理委员会对于经济状况和价格发展态势的看法发布在《欧洲中央银行月报》上,这个月报以欧共体11种官方语言发表。
3.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1)会议结束后立即向金融市场和媒体公布决策和新闻稿
2)会议纪要在例会两周后的周三上午9:30分公布。该会议纪要必须是得到委员们的同意的。主要内容是:首先总结委员们对自上次会议以来经济发展情况的讨论。回顾各种战术上的考虑及支持政策措施的论据,清楚阐述在那些重点问题、经济分析和决策上存在不同意见。最后是投票情况。会议纪要记录了谁投了什么票,但对于所有的评论和意见则不说明发言人,以鼓励在例会上进行自由和坦诚的讨论。
3)经货币政策委员会同意后,每季度发布《通货膨胀报告》及相关预测。主要内容是:回顾该季度做出的货币政策决策,公布货币政策委员会对通货膨胀和产出的最新预测。该季度召开的例会的会议纪要作为《通货膨胀报告》的附录。
4.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每次政策委员会会议后,主席需要就会议讨论的问题准备一份提纲式的纪要,并在下一次政策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公布。每次政策委员会会议后,主席要就委员会就货币调控做出的决策整理出会议内容副本,并根据委员会决定,在会议后适当的时候公布该会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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