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暴力应重拳出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2-04-01 23:18 浏览量: 3001

以案释法

网络暴力应重拳出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在2022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在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管理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的查办力度,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提起公诉、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多措并举遏制网络暴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有些更是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络审判,舆论定罪,网络暴力具有极强的煽动性,舆论一旦形成便会失去控制地一边倒,伤害巨大,影响深远。2018年“德阳女医生”事件,去年8月张姓男艺人被恶性竞争者策划网暴陷害事件,因网暴自杀的刘学州,每一次网暴事件中,当事人身心受损,旁观者三观震动,因网络暴力酿成的悲剧太多了。

“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网络暴力急需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范,还给大家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01

相关案件———德阳安医生自杀

2018年夏天,安医生夫妇与13岁的初中生罗佳(化名)在泳池里发生冲突后,安医生与初中男生相撞,安医生的丈夫一时冲动打了那名男生。后调解无果,两家矛盾不断升级,罗母把泳池监控视频提供给媒体,安医生夫妇的信息随即被人肉,陷入了舆论漩涡。

在此之前,本地一个叫“德阳育儿”的500人微信群里,已经有人在讨论此事——“怎么把事情搞大”、“怎么人肉乔伟夫妇的单位、照片”、“如何联系媒体”……

2018年8月22日,多家网站流传出乔伟打人的视频,以及安宁在浴室打人的照片。很快,德阳本地微信群、QQ群、贴吧等,出现攻击安宁夫妇的舆论:“对孩子出手的变态”、“去她医院挂号,看看什么样的医生会对孩子出手” 、“去她医院拉横幅”……

2018年8月25日, 晚上七点一刻,在离家三公里远的旌湖边,丈夫乔伟找到了车子里的安宁。她服下了超大剂量的药物,眼睛睁着,张着嘴,身体已经僵硬,最终也没有抢救过来。

而安宁自杀后,一位张姓医生自称是她同事,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罗佳与安宁碰撞后,在水下对安宁进行了性骚扰。一瞬间,人们在网络上纷纷指责13岁的罗佳是“杀人犯”、“强奸犯”、“小畜生”。

最开始在百度贴吧,之后在微博、QQ、微信等,罗家人的个人信息、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陆续被网友人肉出来,甚至流出打公安系统内部水印的个人信息,罗佳也没有办法再去上学。

02

相关案件——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案

“寻亲男孩被二次遗弃”等标签是刘学州最真实的经历。2021年12月6日,刘学州在网上发布寻亲视频。视频中,他自称来自河北邢台,2004年到2006年之间出生,由于父母是未婚时生下他,在他三个月大时,养父母从山西大同一家饭店将他买来。

2021年12月15日,山西临汾警方通过dna比对找到了刘学州的亲生父亲。2021年12月27日,刘学州在石家庄见到了生父丁某。2022年1月初,刘学州又前往内蒙古见到生母。

刘学州网络寻亲成功后,本以为事情已迎来圆满的结局,然而在2021年1月17日,刘学州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再遭亲生父母遗弃。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还遭到众多网友的网络暴力。1月24日凌晨,刘学州定位三亚发布“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告别文章。

在“生来即轻,还时亦净”一文中,刘学州介绍了自己遭到网络暴力的经历:自己在网上发了被亲生母亲拉黑的截图,和电话录音,在直播间里讲了内心说的话后,遭到讽刺、诬陷、诽谤等私信人身攻击。“利用寻亲给自己炒作、立人设,这种行为是利用网友的善良博取同情心。”而他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

刘学州承受了太多太多“心机”“恶心”“娘炮”等各种词汇。他自言把这些全部加在他一个人身上实在承受不起来,因为自己才十几岁,还是其他大人眼里的不懂事的小孩子……

最终,刘学州没能从那些肆意的网暴中走出来,逼得他选择轻生。

03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5日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也都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

04

评论与反思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安医生自杀事件”半年后,有人在微博上发文:网络的力量真的是强大又短暂,强大到可以在短短时间内逼死一个人,短暂到热搜撤掉后,事情像一颗小石子扔进大海,最多起点波纹就不见了。

法律可以在事后惩罚那些造谣者,但无法挽回那些逝去的生命。如今围观者已经散去,但泳池事件波及两家人的生活却再也回不去了。

同时因为网络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所以针对网络暴力现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限制网民的行为,规范网络的合理秩序。但是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不能完全落实到每个人,像实名制也存在一定难度,完全的监管也很难做到。

希望自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相应监管责任和管理义务,不能任凭这种网络暴力蔓延。同时警醒所有人,不经历别人的苦,就不要轻易下结论,如果我们无法帮助他,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去指责、谩骂、羞辱任何一个当事人,没有人的一言一行禁得起细细的斟酌,也没有人禁得起成千上万的辱骂声,没有人知道自己那句随意的指责,是不是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05

其他网络暴力救济的相关法条: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建筑大学“青春船长”普法团队

编辑:卢豫竹

责任编辑:‍李怡、李纪‍睿、陈涵彬、李怡君

审核:郝迈、王喆、刘雪庭

编辑:刘蕊

(本文转载自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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