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名额及分配方法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根据总的学生人数,以有利于学生了解和直接参与学生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有利于代表更广大学生权益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凡具备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均有被选为学生代表的资格,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五条 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代表方成为大会正式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六条 大会代表具有选举权、监督权和对候选人演说内容进行提问的权利,同时具有正确行使选举权和及时反映选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义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七条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设委员十九名,其基本构成应符合:本科各班委员均不低于一人,学生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由学生自主报名或各选举单位推荐,由上一届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报学院团委及学校学生会同意后,产生委员候选人。
第九条 学生代表于学生代表大会上综合考察候选人的各项表现,于大会现场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本科在读学生;
(二)思想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创新意识、责任心强、集体荣誉感强;
(四)不怕苦、不怕累,有较强的决心和毅力,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学习成绩良好,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责任心强,有魄力,工作耐心细致,作风踏实;
(七)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
第十一条学生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
第十二条 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在学院团委负责人指导下,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集体酝酿、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主席团的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主席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设置学生会主席一人,学生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三人。其中根据工作需要,主席与主席团总人数中体育特长生人数不低于一人,非体育特长生不低于两人。
第十四条 公管学院全体本科生均有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主席团的权利。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对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主席团的名单进行审议与初筛,选出学生会主席、主席团候选人名单。主席与主席团候选人有权利和义务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展示自己的竞选纲领和具体措施。学生代表综合考察候选人的各项表现,于大会现场先投票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投票第一即为公管学院学生会新一届学生会主席。未能成功竞选主席的候选人有资格参与主席团竞选,再投票选举学会生主席团,得票前三名即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与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主持。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三)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议程
(四)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员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提名,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筹备委员会一般由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二)主持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竞选答辩
(三)主持大会委员会的选举和对主席、主席团预备人选的表决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六章 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采用候选人数多余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如遇候选人数不多于应选人数的特殊情况,经报学院团委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二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学生代表中推选,经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设计票人六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与投票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票有效;多余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主席人数不多于1人,多于1人为废票,主席团成员人数不多于3人,多于3人为废票;划记号时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投票意向的选票作废。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进行投票时,所投选的学生会主席、主席团候选人必须从代表本人投赞成票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否则视为废票。
第二十六条 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后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或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选票填写好后,选举人须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余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最后一名当选者出现两个及以上候选人票相等情况,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学生会主席团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生委员会构成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后,当即公布名单,同时废除未入选学生委员会的主席、主席团候选人参选资格。
第三十条 主席候选人得票最多者为学生会主席。主席候选人竞选失败者可以继续竞选主席团,主席团候选人按照得票前三名产生主席团。
第七章 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应向学院党委和学校学生会请示,并取得批准。请示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议程
(三)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下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主席、主席团人数及产生办法
(五)需要报请同意的有关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的选举结果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并由学院团委发文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监督实施。对于违反《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与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选举,学院党委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编辑:周楠
审核:陈彦伯 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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