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 【敬畏生命,拥抱生活】谈谈精神障碍
一个例子
2019年7月20日上午10时17分许,香港艺人任某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参加一商业活动时被一名男子刺伤,嫌疑人已被当场制伏,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经初步审查,嫌疑人陈某对持刀故意伤害任达华先生一事供认不讳。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
相关法律规定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断定他人的精神健康状态。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①精神病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②精神病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③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④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⑤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⑥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内容是对各类案件中的各种被鉴定人所要逬行的司法精神病学检査和确定的项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我国刑法典对精神障碍病人
犯罪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典将精神障碍病人的刑事责任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付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 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原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一方面刑法典18条中的“精神病”包含多种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碍另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会导致其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这与非精神病的精神障碍者不同,非精神病的精神障碍者一般不会因为精神障碍而失去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第二,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第三,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在行为时必须处于发作期间,而不是间歇期间或者缓解期间。
② 心理学标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其行为的能力。所谓丧失辨认能力是指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和后果。所谓丧失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行为,也往往表现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与程度。
(2)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包括以下两类:
① 精神正常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不符合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条件,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
②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者减弱,而是具有完备的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其不能不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精神障碍者也可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任能力人,从而减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3)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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