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法律做宣传】法律小知识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2022-04-11 21:07 浏览量: 2007

前言:

2022年年初,一部以时间循环形式来叙述故事的短剧——《开端》爆火,我们惊叹于其巧妙的构思和精彩的剧情,而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问题1:在和携带炸弹者“锅姨”搏斗中,肖鹤云夺刀并将其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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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锅姨”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肖鹤云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但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2:“锅姨”陶映红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

●1)自制炸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蓄意在公交车上完成爆炸事件构成爆炸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3:丈夫王兴德“配合”其妻,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王兴德知道其妻子的行为,有阻止的义务而放任,且在45路公交车上实施积极的配合行为,构成爆炸罪的“共同正犯”,承担构成爆炸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4:“咸猪手”何鹰骏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咸猪手"何鹰骏在公交车上猥亵王萌萌,因不具有暴力、胁迫手段,无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开端》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学法辨是非,树立法律意识,从我做起。

图文编辑:西南交大公管青协法律援助队

王莹、战香善、朱珂、曹译丹

微信编辑:西南交大公管青协宣传建设部

审稿:蒲思佳 张嘉琪

编辑:凌墨

(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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