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待遇看这里!


海南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MBAChina网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支持海南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重要指示,深入实施海南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加快推进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资源,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校在不改变校外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校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项目合作、退休返聘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人才引进模式。
第三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学校每年根据预算专项经费,柔性引进若干名高层次人才,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拥有领先专业技术、教学科研成果并能推动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和学院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任务为导向,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
(一)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等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柔性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应达到我校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或为境外具有相当学术层次的专家。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或为学校发展建设急需的极个别特殊人才,经学校同意,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二)满足我校工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具备来我校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和充裕时间,有健全的医疗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各类层次人才年龄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情形。
(六)能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我校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聘用形式和工作方式
第六条 采取双聘院士、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兼职教授、双聘导师等形式,以完成特定教学、科研或管理任务聘用到学校工作。
第七条 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一般三年一聘;其他高层次人才一般两年一聘。杰出及以上人才的协议由学校授权人事处签订;其他人才的协议由二级单位自行签订。到期不聘,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柔性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待遇标准
(一)工作津贴
1.大师人才的工作津贴一般不超过60万元/年(税前)。
2.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或境外具有相当学术层次的杰出人才的工作津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税前)。
3.其他层次人才的工作津贴一般不超过30万元/年(税前),具体视工作形式和内容商议而定。
(二)其他待遇
1.柔性引进的杰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2.学校不提供柔性人才安家费,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杰出及以上柔性人才适当的科研资助经费。
3.柔性人才的往返交通费用由二级用人单位(含重点实验室)或项目团队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商解决。
4.柔性人才在聘期内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取得突出成果,经学校认定,可按学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5.工作场地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申请,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解决。
(三)特殊人才待遇
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或学校发展建设急需的极个别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条件待遇。
第九条 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柔性引进杰出及以上人才的工作津贴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由人事处落实。
(二)用人单位聘请的其他层次人才(我校领军及以下层次),可自行制定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学校同类层次标准)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海南省相关政策支持的应充分争取,按规定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柔性人才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海南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学历、职称、学术代表作、成果获奖、申报专利等)的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选引进的必要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论证,根据人事处规范的统一协议模板,将引进人员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提出拟聘人选的薪酬待遇及用人单位的配套支持条件,形成最终合同意向书。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津贴、工作任务及配套支持条件等情况须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好的《海南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及其合同意向书等相关附件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四)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柔性人才报人事处同意后,报校长审批;符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柔性人才,经用人单位有关程序审核,报人事处备案;如为学校急需的特殊人才经人事处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柔性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处按协议的具体任务目标对柔性人才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相关材料由人事处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柔性人才使用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并上报学校(包括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在校工作成果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五条 柔性人才受聘于校级研究所、机构的名誉院长、所长或主任等,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具体到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柔性人才实际到位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把关。如存在虚假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柔性人才在协议服务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第十八条 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三)未能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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