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十二问】平台经济的创新价值、财富分化与监管难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22-01-04 19:40 浏览量: 2701

题记:2021年12月19日,北大国发院联合中国石油集团国家高端智库隆重举办第六届国家发展论坛。19日下午举行的平台经济专题环节特邀北大国发院副院长、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李力行,北大国发院长聘副教授席天扬和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汪浩进行深度分享。本环节由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教授主持。本文根据对话内容整理。

一、中国平台经济的特点与发展水平

沈艳: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平台经济,平台经济的应用给世界经济的发展格局带来了巨大变革。中国的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也产生了不少新问题。面对上述情况以及未来的一些挑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就平台经济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首先请黄益平老师介绍一下我国平台经济的特征,取得了哪些成绩,在国际上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

黄益平:平台企业是什么样的单位?这大家可能都知道,是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这样的机构。但如果要给平台经济下一个定义,我想应该是依托于云、网、端三个基本要素,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现代数字技术,支持撮合交易、传输内容并管理流程的新的经济模式。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平台这种形式在传统经济中就有很多,比如百货公司、农贸市场,甚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大学也可以是一种平台。然而数字平台有何不同?最重要的是它使用了数字技术,在规模、速度和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突破了原有平台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

与传统平台企业相比,数字平台在影响力、内容、速度和针对性等方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关于数字技术在经济中的应用,即数字技术会给经济带来哪些改变?我认为可以简单概括为“三升三降”。“三升”就是提升规模、提升效率和提升用户体验。“三降”就是降低成本、降低风险、降低接触。

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上述六方面应用的确可以给经济活动带来一些革命性变化。比如,平台经济让普惠变得更容易。过去大家常说,经济活动比较难做的就是普惠,在金融领域尤为如此。一般而言,金融普惠只能触及20%的客户,还有80%的客户很难触及。平台和数字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个难题。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长尾效应,因此可以获得很多客户,在降低边际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门槛。比如城市里一些做零工的人、网店和其他领域的创业者,在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就能开展业务。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好处。

黄益平教授

如果把中国平台企业置于国际场景里,它们大概处于何种水平?

我国的平台企业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比如大家熟知的网易。然而今天较为知名的平台企业大都在2003年到2004年前后走向成熟。淘宝是2003年;京东成立于1998年,真正成长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则是在2004年。回首过去将近20年的时间,我国的平台企业经过了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平台企业的总体实力排名第二。目前全世界平台企业的格局呈现出“三分天下”的局面,即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三足鼎立。

有一组数据很有意思,全世界占到100亿美元以上市值的平台企业约有100家,这100家企业从数量上来看,中美两国占比很高;从市值看,美国企业占70%多,中国企业占20%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平台企业能在全世界范围占据如此重要地位,非常了不起。

我认为,中国的平台企业发展得比较成功,主要得益于三方面原因。

一是我们的人口规模比较大,所以市场比较大。大家都知道市场比较大有利于企业创新产品和业务,特别是平台经济,如果市场足够大就很容易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太小则难度很大。

二是我国对数据和个人权益的保护等有法规尚在探索阶段,这对平台企业而言约束较小,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创新空间较大。然而凡事总有两面性,平台企业野蛮生长的缺点也很明显,如今问题也不少。

第三,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间的市场相对分离。如果全世界的市场融合到一起,中国还能否发展出如此大的平台企业,这一点存疑,因为美国的几家平台企业毕竟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我看来,研究平台经济没必要纠结于上述观点,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以前的利好很可能变成未来的挑战。与国际领先的平台企业相比,中国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不是特别突出。

二、平台经济对就业的影响

沈艳:刚刚黄老师提到平台经济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催生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数字技术也让一些人失业,比如网上就有这样一个段子,一对卖菜为生的老夫妻,含辛茹苦地工作供自己的孩子上大学,孩子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程序员,写出了社区买菜这种平台经济程序的代码,最终让自己的父母失业。

我想请问李力行老师,平台经济到底会对就业和创业带来哪些影响?

李力行:数字技术的进步,包括大数据、区块链等的应用,的确是一种革命性的创新。具体到平台经济,就是平台通过数字技术连接了供给方、需求方和相关服务提供者,比如金融服务和配送服务。数字技术的进步和平台经济的发展,让服务变得多样化,这其中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零工经济的盛行。

平台技术催生的“零工就业”模式让“打零工”变得切实可能,就业者通过一个APP就可以接单、获得工资收入和各种信息。

李力行教授

“零工经济”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线劳动力市场,包括在线翻译、咨询、画图、编程等。其工作成果通过在线方式提供,供需双方在线下一般不见面。二是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服务,在本地提供,但通过在线的方式获取订单,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我们最熟悉的网约车、闪送、外卖配送就属于这种类型。

两类“零工经济”的数量都很庞大。综合来看,第一类的独立性比较强,主要在线上完成工作,与客户不直接见面。第二类的独立性相对弱一些,但与传统的雇员就业模式相比,已经独立很多。

国际上的一些研究,以工作的波动性,获得收入的可持续性,工作会否被监督,就业者对下一阶段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预期等指标,从不同的维度判断人们的工作是零工工作、传统的雇员雇主工作,还是自雇创业。

有研究指出,由于零工工作极为灵活,通过传统的家户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可能失准,也就是说零工工作的就业数量往往被低估。

中国到底有多少零工就业者,关于这一点一直没有准确答案。因为零工就业是多样的、灵活的、非单一、非固定的。根据最新的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总数已超2亿人,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极大的规模。我们在制定任何政策时都不能忽视这部分人,必须对其加以重视。

与此同时,平台的出现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创业选择。一方面,创业有风险,如果能通过平台接单并灵活地获得收入,有的人可能就选择不创业。但与此同时,零工就业也带来灵活收入,在某种程度上对冲了创业风险,可能使得更多人勇于尝试创业。

平台经济和零工经济的出现,极大地扩展了就业和创业图谱。现在的就业和创业,除了传统的雇主、雇员和自我创业,还包括依赖平台创业、做零工、兼职、共享用工等。针对上述崭新的就业、创业类型,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必须高度重视。

此外,平台对就业还有重要的赋能作用,比如平台可以给贫困和偏远地区的农民工带来新的就业机会,他们中的很多人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推广自己的农产品。一些残疾人也在平台的帮助下,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电话客服这一类的就业机会。

总体来看,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全球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都出现结构性变革。从某种意义上,平台经济催生新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种创造性破坏。一切技术变革皆是如此,有人受益就必定有人受损。如何保护受损者利益,尽量减轻相应的冲击,这是政策制定者和平台经济研究者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平台经济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沈艳:平台经济的发展引发全球结构性变革,好的方面是扩大了就业创业的图谱,同时平台经济也带来创造性的破坏,我们作为经济学研究者可能更关注对弱者的保护,正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席天扬老师,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无论国内国外,平台经济在促进公平公正方面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

席天扬:平台经济的出现让我们对企业、市场和政府边界有了新认识。平台本身大多数情况下既是一家企业,又承担了很多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能,比如在平台上会有很多小商户展业,因此平台需要制定一些基础市场规则、市场制度、发挥公共服务和管理功能。

如何评价平台对社会治理的影响?首先要认同平台的贡献。日常生活中,我们拿出手机,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支付宝等平台,就可以连接公共服务部门。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通过手机平台提供面向当地居民和企业的政务服务,覆盖范围非常广,提升了便利程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比如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弱势群体或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服务。特别是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健康码、行程码等平台程序对疫情期间社会的平稳正常运行功不可没,不必因为个别时候的卡顿或瑕疵而否认健康码对于社会治理的贡献。

在疫情暴发初期,整个社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的信任网也变得非常脆弱。如果依赖传统制度和方法来管控这一风险,比如四处奔波开具行动轨迹证明或健康证明非常困难。哪些人群是安全的?哪些人可能被感染?如果没有移动平台提供的健康码等应用,一些地区只能通过户口、居住地、是否有房产、房产所有权、租赁合同等社会成本巨大的方式来甄别人群和管控风险,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可迁移性。所以健康码是以一种相对成本最低、较为公平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重建了社会信任的现代治理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从技术还是人文角度,健康码是一项了不起的发明。而这些关键应用的底层技术正是由平台企业提供的。

当然,数字技术也会引发数字鸿沟问题,有些老人因不会操作健康码而无法乘坐地铁;前几天的一个热搜是一位老人因不熟悉相关操作,无法享受同等的购物优惠等等,过亿的阅读量,充分体现出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

在我看来,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由平台引发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痛点和需求,往往是价值创造的新来源。比如有些企业已在着手开发一些适老化的智能应用平台,我对此很乐观。

四、平台经济与垄断问题

沈艳:我觉得席老师提到的健康码贡献和黄老师讲到的降成本,给我们一个崭新的视角看待降成本的问题;平台能够减少人与人间的信任损失也是帮我们理解数字经济的一个非常新颖的角度。平台经济除了几位老师讲到的好处,也还有不少让人担忧的地方,比如大家对于垄断的争论。

汪浩老师,根据您的研究和判断,平台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会利用规模经济,或者利用沉没成本来限制竞争?平台的这种做法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成功?

汪浩:关于平台垄断,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网络外部性问题。这实际上是个老概念,传统经济也有网络外部性问题。比如股票交易所,在交易所这个平台上投资的人越多,前来融资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融资的企业越多,投资者也越多,这就是网络的外部性,即用户越多,价值就越大。在传统经济中,很多地方都体现出网络外部性,比如用一个电话网打电话的人越多,这个电话网的价值就越大。

汪浩教授

与传统经济中的网络相比,平台经济不仅有网络外部性,还兼具其他特点。比如免费服务是平台特有的现象,还有平台的数据和流量。这些因素集中在一起,可能使平台极有可能出现赢家通吃的效应。传统经济中,当某平台显露出赢家通吃的倾向时,政府就会介入干预。比如通讯行业很容易出现赢家通吃,这时政府会要求通讯网络间互联互通,即无论我使用哪家公司的通讯网络,我都可以给任意通讯网络的用户打电话。这是国家的规定,因此电信行业没有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

网络外部性还有另一面。如果某领域已经有一家企业在运营,其他企业想进入该领域就非常困难。这个不难理解,在网购、社交等领域,这一类型企业的网络外部性非常明显。一家企业进入某领域后,一旦对别的企业产生负面外部性,会导致赢家通吃的局面。如果政府对平台经济完全不干预,确实有可能出现平台垄断。

沈艳:出现垄断的可能性有多大?

汪浩:我认为从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就可以看到答案。中国的大多数平台并没有形成垄断。比如网上购物,原来是阿里巴巴一家独大,现在有很多网购平台,竞争其实还比较充分。在外卖、快递等领域,情况也是如此,竞争比较充分。当然也不排除在个别领域的确存在垄断的可能性。

我认为国外的平台垄断情况似乎比我们还要严重一点。美国有些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程度更高一些,也有些互联网平台面临来自传统领域竞争对手的不断挑战。比如亚马逊,看起来好像是网购领域的垄断者,但它面临很多来自传统渠道的竞争。具体到某个行业,我们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难得出一般性结论。

五、如何看待平台经济的创新模式

沈艳:汪老师至少给了我们一个方向,平台经济本身有网络外部性,有时可能导致赢家通吃的问题。关于平台经济,有关部门希望看到星辰大海、百花齐放的局面,希望平台企业走在创新的前沿。然而更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平台通过大量烧钱,迅速形成市场规模,通过压低价格夺取市场,获得了市场势力。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企业成功了,有些企业没那么成功。

请问黄老师,上述模式是否是好的创新?平台经济时代好的创新应该是什么样?

黄益平:关于如何看待平台竞争这一问题,我想做些补充。汪浩分析得非常好,我也非常赞同他的观点。前面汪浩提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平台企业的普遍特征。所谓规模经济就是做得越大效率越高,范围经济就是平台做起来了可以做很多的事情。

一般而言,我们说的反垄断,反对的就是平台企业市场份额过高。不难想象,一旦平台企业市场份额过高,可能会反竞争、欺负消费者。所以传统观念主要看市场份额,如果一家企业占到50%-80%的市场份额,可能就容易被视为具备很高的垄断可能性。这应该是平台企业遇到的新挑战,过去未曾有过。

然而平台经济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对我们学者而言,就遇到一个两难问题,企业做得不好,规模就会很小,那就发展不起来;企业做好了做大了,可能有垄断嫌疑。

除了规模经济,平台经济还有一个特征叫范围经济,这也是汪浩提出来的。所谓范围经济,就是一家企业做大后可以跨界做业务,这个现象很普遍。比如微信上有微店,抖音也想做外卖和约车。我们知道,如果平台企业规模太小就很难得到回报,因此企业必须做大。企业做大后担心存在垄断嫌疑,此时如果范围经济发展起来,就能带来充足的跨界竞争。因此汪浩认为范围经济发展起来后,可以在规模经济和充分竞争之间实现平衡。

刚刚汪浩也提到,2013年阿里巴巴在电商市场领域的份额占比为92%,2020年这一占比为42%。这说明2020年时,阿里巴巴已经没有那么强的垄断能力,因为如果阿里巴巴垄断能力够强,别的企业根本无法进入电商领域。这就引出经济学中经常用的一个概念,可竞争性,即我们要关注的可能并非静态的市场份额,而是这个领域是否还有空间让其他企业也进来。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关注该领域的进入门槛是否足够低。如果一家平台企业的发展令其他企业再也无法进入这个领域,这就是垄断。但如果一家企业规模做大后,其他很多平台企业仍然可以陆续进入同样的领域发展,这家企业可能形成垄断的能力非常弱。目前中国的可竞争性还比较强,在现阶段,针对平台企业多制定一些行为规范可能更为重要。

以上这些都是汪浩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

在我看来,在很多领域内范围经济都很活跃,带来很多竞争。但如果一定要追根溯源,任意一家公司几乎都能追溯到最后两三家大公司,这样的情况很普遍。我认为这可以称之为一种“可竞争性悖论”。

刚刚沈艳提到创新问题,坦白说,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我认为我们应该承认所有平台企业都是创新型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是白手起家,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做到全世界领先的地位,如果不靠创新是做不到这个程度的。

比如,在2010年时,支付宝每秒钟能处理300笔交易,今天大概每秒钟能处理50万笔的交易,这就是技术创新获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技术创新,支付宝、微信支付不可能成为我们每时每刻都能随意使用的工具。尽管如此大家对大型平台企业仍有担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所谓“猎杀式并购”。很多大企业现金充裕后,四处购买那些创新公司。有的公司被买回来支持大企业自己的平台,有的公司被买回来后不再发展,因为大企业担心该公司再发展下去会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这对创新的未来发展可能带来何种影响,现在还说不清。

沈艳老师还问到该如何看待烧钱创新的模式。在平台创新过程中,很多企业都采用烧钱模式。比如一些网约车公司烧钱,看起来成功了,规模做得非常大。但也有一些公司烧了很多钱却没能成功,比如共享单车。烧钱到底好不好,真的很难说。

首先,烧钱烧的是大公司自己从市场筹到的钱,大公司自己愿意投资,这好像也没毛病。然而总是这样烧钱,长远来看不可持续。我认为现在的专家对平台经济治理决策有一个解读,即当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是否该把创新关注点放在发展硬科技上,而不是简单的大科技。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可以再来讨论。

还有一点值得我们关注。有些平台企业创新,开始的时候很活跃。比如从一个用户积累到10亿用户,这本身就是一种创新。然而积累到10亿用户后,企业创新速度就放慢了。将来企业的创新会变成什么样,我并不知道,但我仍然认为平台企业就是创新。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与国际大型平台企业相比,我国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并不明显。因此,我们有必要给我国平台企业一个好的创新环境。这些企业或许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之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规则来规范其行为。长远来看,我们只有不断支持平台企业不断创新,才有可能令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如何看待平台“不大易输”“太大易坏”的难题

沈艳:现在的反垄断,似乎看起来“大的就是问题”。

黄益平:“大的就是问题”、“大的就是坏的”,其实是美国一个大法官提出来的。美国在1980年反垄断时,曾经试图甄别好的大企业和坏的大企业,最后发现这是不可能的。每家企业都具有多面性,无论从哪个方面判断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后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占据了主导,他们认为只要企业对消费者有利,这样的垄断就不是大问题。如果企业以高价掠夺消费者,那将来就会成为问题。

然而在平台企业的语境中,这个问题变得很复杂。平台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很多免费的服务,如果按照芝加哥学派的标准,这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我想汪浩老师可能会告诉大家,所谓的免费服务其实并不免费,美国的平台企业玩的就是这个套路。

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认为“大的就是问题”,对于这一说法我认为还是该谨慎些好。无论是市场份额、垄断、可竞争性、范围经济,所有这些标准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地说“大的就是坏的,大的就是问题”,这与平台企业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平台企业想要做好,就必须做大。

汪浩:我非常同意黄老师的观点。平台经济里,平台企业不做大是不可想象的,不做大就等于做砸了,成功的平台企业都是做大的。做大以后怎么办?有些企业可能形成垄断,有些可能只是安稳地做一家大企业,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借鉴电信行业的经验,企业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互联互通,企业可以完全保持自己的网络外部性。

比如现在只要能获得政府牌照,就可以成立一家小型的无线通信公司,规定自家公司的电话卡可以给所有人打电话。那么对于这家公司而言,就不存在规模经济的问题,也没有网络外部性的问题。即使公司规模不大,也可以做得成功,这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黄益平: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其实是享受了别人的网络外部性。

汪浩:对。刚才黄老师和沈老师都提到免费服务的事情。免费服务其实我平时用得很多,各种网络购物、微信都是非常有用的免费服务。我个人也是非常感激网络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服务。

但如果要从学理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知道网络公司提供这些东西都是必然的。网络公司其实也是企业,归根到底要追求利润。为什么这些企业像学雷锋一样,为大家提供免费服务?它必须这么做,就算A企业不做,B企业也会做,这就是网络的特点。你不这么做,别人就会替你做。

通过提供免费服务,这些企业能获得很大好处。消费者享受了免费服务,其实是在给平台企业帮忙。因为平台企业从中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在获得流量的同时,也能靠流量赚很多钱。在我看来,免费服务不是最好的,“负价格”才是最好的。比如一些大平台企业实行积分制,消费者在平台上购物,使用积分可以换钱,这就是“负价格”。既然平台企业能给出“负价格”,足以证明它的盈利能力非常强,应该还有让利空间。

席天扬:在谈论网络外部性时,我们要注意区分这是由平台技术和商业模式本身带来的,还是单纯因为平台规模大而造成的。

目前,平台使用的一些技术和算法,可能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诱导消费者的倾向。其实小平台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并且小平台的行为可能更难以监督。小平台目标小,不容易引起注意;大平台则不同,其一举一动可能都在公众注意力和政府监管的视线范围内。美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大家都在讨论社交媒体上的诱导性信息及其对用户数据安全的影响,甚至认为脸书利用这些程序影响了用户的政治行为。但在我看来,恰恰因为脸书在美国是一家独大的社交应用程序,它才受到这么多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照顾”,才会变得更加规范。如果美国有几百家小型社交媒体同台竞技,同样会存在类似的问题,负面影响可能更大。因此,我们需要讨论怎样建立一个规范性的监管框架,而不是简单地把注意力放在区分“大”还是“小”上。

席天扬教授

沈艳:席天扬老师的意思是,“小的也可能有问题,小的也可能是坏的”。从三位老师的分享来看,“大的就是坏的,就是问题”这一观点是不是也与政府的强弱有关。如果是小政府、弱政府,是不是控制平台的能力相对也弱?

黄益平:回顾过去100多年来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因为其政策框架比较成熟,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状态,有时很活跃,有时则无人问津。我们认为,倘若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高度集中、收入分配不平等这三重因素叠加在一起,老百姓对大企业的反感度会明显上升。低收入人群的日子特别不好过,这时候还有一群人赚钱很多,动辄就能成为亿万富翁,公众的情绪很容易激活反垄断政策。

2021年9月的上海外滩峰会,沈老师主持了一场讨论。当时美国奥巴马政府时期的总统顾问委员会主席提到,监管只管大的就行,小的不用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小的企业也会有很多问题,因此更重要的是规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垄断,每一家企业的行为都要规范。比如大数据杀熟,大平台和小平台都可能有。

接下来我给沈艳老师提一个问题,如何看待大数据杀熟?

七、平台经济与大数据杀熟问题

沈艳:我在课题里承担的是大数据杀熟以及相关数据治理方面的研究。在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发生是有原因的。

平台既想让消费者提升效率、同时又要保持好的体验,为实现上述目标,必定要用到预测分析的手段,把最适合消费者的信息送到。一旦平台这样做,必然会产生一个结果,即每个消费者看到的信息不同。这给人的感受有时就是大数据杀熟。比如我和我妈妈打车去同一个地方,我们最终支付的车费价格可能不同。

主持人沈艳教授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大数据杀熟体现了技术的进步,是平台在提供更好消费体验时的副产品。监管者也需要在规范平台行为的同时,帮助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

此外,平台自身也需要强化其算法的可解释性。对平台而言,针对每位消费者的个人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这本身就是一种高成本的操作,不能利用算法对消费者杀鸡取卵。

事实上,美国也是通过发展的手段来解决类似问题的。比如Uber在动态定价方面做得比较好,它可以预测某个消费者的喜好,甚至提供一些其他的选项,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定价不同的服务。在我们的研究中也会提供这方面的具体治理思路和对策建议。

八、平台经济与共同富裕

沈艳:我想继续询问李力行老师关于“大的就是坏的,就是问题”的看法。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有没有可能通过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造成财富过度集中?如果有,什么措施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李力行:收入分配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特别是《21世纪资本论》的出版,在全球都引发了关注。这本书认为自二战以来,各国都出现了劳动要素的收入份额相对下降这样一种长期趋势。在美国,由于全球化和收入份额变化,导致出现一系列对平台和数字经济的反思,甚至导致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转向。这些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

具体到收入分配问题,有的研究发现,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其他国家那么明显,当然这一点还有待更细致的研究。

平台是数字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它是一种技能偏向型的技术进步。而在技能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中,资本的收入份额相对上升。相对于低技能劳动力获得的份额而言,高技能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份额也有所上升。

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变化,如果要应对负面影响,我认为还是应该在发展中解决问题。鼓励创新和发展,让发展的红利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渠道惠及更多受负面冲击的群体,而不是遏制技术进步。

沈艳:最近有一组数据提到,2020年美国排名前1%的富人,其年度收入占比是27%,已经超过中产阶级26.6%的收入占比。这在美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一种收入份额占比的变化。

席天扬老师,从国家治理、公平公正等角度来看,面对这种技术进步带来的收入份额占比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该做些什么来促进公平?

席天扬:技术进步加速了社会经济的转型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产阶级可能有一种普遍感觉,即社会的财富越发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技术创新带来的收入分配变化,其特点可能对财富排名前1%或10%的有利,对普通劳动者也比较友好,但却因社会流动性下降而给中等收入阶层带来焦灼感。正如《了不起的盖茨比》这本书中提到的那样,“我们不断地奋力向前,逆流而上,但总是回到了起点。”但即便代际流动使得不同的人群回到起点,经济发展的历史像是一部人类不断被机器和技术打败的历史,人类在这个过程当中仍然得到了赋能和升华。

或许我们该换一种眼光来看待社会流动性,因为社会流动不可能一直遵循所有阶层始终向上流动这一种模式。新的技术进步创造出新的经济机会,低收入群体因此得到更多机会,这是平台创新发展带来的积极方面。

平台的发展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比如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电商平台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在收入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这些问题上,我认为可以尝试通过数字税、平台公益基金等方式,帮助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让快速增长的红利为全社会共享。

黄益平:前面我提到,如果美国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集中度提升、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这三重因素叠加,老百姓对大企业的反感度会明显上升。

其实把这三点放在今天的中国,大部分情况也适用。我们今天碰到的问题就是经济增长减速、行业集中度提高、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突出。

在共同富裕和收入分配方面,平台的两面性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平台具有很强的普惠性,比如有聋哑人夫妇在大城市做外卖骑手,如果没有平台企业,他们不可能获得这样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平台的长尾效应,我们的财富变得过度集中,最后给中间阶层的生活带来很大挑战,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然而我认为,目前针对平台的治理政策,首要重点是不是反垄断?这一点值得商榷。

刚才汪浩提到,在很多领域我们要做的就是防止降低进入门槛,要减少沉没成本,这意味着改善所谓的可竞争性还是必须要做。但如果在可竞争性很强的情况下,反垄断可能不是最重要的,规范平台企业的行为更加重要。平台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之所以能控制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平台可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平台对其用户还是非常了解的,这也是平台能提供效率、提供很多机会的原因。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平台的存在反而提升了用户、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确实要防止平台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因此,我认为规范平台行为可能是当前最重要的。

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平台治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在平台治理中能做什么?一是在第一次分配中,也就是在市场分配中搞好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反对那些不规范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促进收入在各个群体间按市场规律进行有效的分配。

二是在第二次分配中,政府可以收税,但我国现在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税种,尽管很多平台企业也在交税,但很多线上活动是没有纳税的,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一个“双支柱模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签署相关协议。其中第一支柱就涉及各个市场间的税额分配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欧盟和美国之间的问题。欧盟的很多数字经济都是美国公司在做,因此在美国看来,既然是美国的公司,当然要收税。然而欧盟却表示,虽然是美国公司,但其市场、数据和业务都在欧盟,税收都被美国拿走,这根本不合理,因此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个支柱是要防止税收套利,保证有一个最低税率。各国共同保证一个最低的税率,否则平台公司有可能远离税收高的国家,转而投奔税收低的国家,这种税收套利的行为可能带来很多扭曲。对我国而言,我们还需加强研究,尽快出台针对线上活动的税种,以此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收入分配。

第三次分配就是社会公益。我认为平台企业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平台企业兼具监管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功能,另一方面平台企业规模很大,因此许多人认为平台企业要做负责任的企业,应该主动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包括给消费者、竞争者提供相对有利的条件等。这有助于平台企业的长期发展,同时还能帮助建立社会公益机制。

简单来说,共同富裕的三个方面,都可以在平台企业中落地。

九、平台监管与“二选一”问题

沈艳:请问汪浩老师,你怎么看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监管者怎么做才能算是恰当的应对?

汪浩:“二选一”是我国反垄断特有的现象,最近比较大的两笔罚款也都是跟“二选一”有关。

其实在传统经济里也有类似“二选一”的现象存在。比如一些上游企业要求零售商不要卖他们竞争对手的产品,这一做法类似“二选一”,但本质上有所不同。传统经济中的“二选一”,大部分情况是上游制造商要求零售商不卖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只能卖我的产品;但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是要求零售商只在我这里卖,不要到别处卖。这两者间还是有一点区别。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禁止经营主体跟别人进行交易,因此“二选一”是违法的。那什么样的理由可以成为合理的理由?平台采用“二选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打击其他竞争平台。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平台,一旦经营者选择在该平台卖货,其他小型平台就很难发展起来。这样的行为明显妨碍了平台的发展,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跟传统经济一样,平台经济“二选一”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一定道理。比如有时商户会主动找到平台,让平台帮忙推广商品并引流,作为回报,商户选择只在这家平台开店,不去别的平台开店。平台也要求商家做出承诺,一旦品牌做出了知名度,商家也要继续留在这个平台。因此双方都有互利的动机,愿意签订“二选一”的合作协议。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禁止这样的“二选一”,实际上打击了平台和商户间的合作意愿。平台耗费大量的资源和流量替商家包装商品,一旦品牌做大,商家转投别家平台继续经营,该平台岂不是替别人做嫁衣?

因为我认为,“二选一”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平台企业大范围地制定一项平台政策,比如规定商家只能到本平台开店,不能到别家平台开店,这可能是反竞争策略。但如果平台与商家签署一对一的互利协议,这本身没有排他性。如果商家与平台合作把品牌做大,这本身对社会也做出了贡献。

十、平台经济与新型劳动关系

沈艳:请问李老师,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监管者该怎样做,才能让弱势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李力行:我国现行的劳动监管属于劳动二分法框架,即劳动者要么从事独立性劳动,要么从事从属性劳动。从属性劳动要求劳动者与雇佣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独立性劳动则规定劳动者与雇佣者是民事关系。我国现行的医保、社保、五险一金等,这些劳动保障都是依赖于雇员雇主的劳动关系而建立。

目前,许多零工工作的性质介于独立性劳动和从属性劳动之间,所以无法完全匹配以往的劳动二分法的框架。由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当发生一些零工劳动者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时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引发社会大量的关注。

需要认识到的是,在零工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组织结构出现了去组织化、去公司化的变化。目前,热衷灵活就业、独立就业和零工就业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有美国学者提倡建立脱离雇主、独立性强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建议政府减少对由雇主提供保障的补贴,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公平获得保障。这意味着,应当尽量让劳动者享受劳动权益保护和一般性公共服务的权利,能够不依赖固定就业单位就能获得,不因其就业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异。

我国的应对思路是该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还是顺从技术变化将不同的劳动权益和保障进行解绑、便利零工劳动者获得最紧迫的保障?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最近几个月,国家的政策出现新变化,人社部明确提出了第三种劳动关系,也就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关部门在广东等地进行了试点,让零工劳动者能够独立享有工伤保险。我们应该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支持平台帮助零工劳动者获得更多保险保障。

十一、平台经济与监管创新

沈艳:请问席天扬老师,平台对监管提出新挑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你对监管有何新建议?

席天扬:平台经济与传统产业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是算法,最重要的资产是数据。但已有的监管框架和制度往往是针对传统经济的物质资本和有形资产而设计的。目前监管面临的挑战,是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立法和监管政策出台的速度。

因此,我们需要在针对平台经济的理论研究层面有所突破。比如什么是数据?沈老师一直做这方面的研究,曾提出算法审计和数据确权。再比如,只要是平台经营产生的与用户有关的信息,平台是否百分百拥有所有权?平台利用大数据产生的匿名化信息,由此推算哪些产品在哪些地区的销量比较好,在此基础上向消费者推送,这算不算是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我认为数据确权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状态,有很多中间状态,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给出定义。

十二、平台经济与国际竞争

沈艳:最后请问黄益平老师,为了帮助中国的平台企业更好地发挥国际竞争力,监管该怎么做才能平衡好国内需求和国际发展间的关系?

黄益平:无论监管还是治理,总目标应该是促进平台企业有序发展,要支持中国平台企业进一步创新。

中国平台企业规模虽然做得很大,但技术优势并不明显。这些企业取得今天的成绩很不容易,参与国际竞争也是早晚的事。对于这些平台企业,我认为应该鼓励,为其进一步创新进步创造好的条件。

在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序发展,二是是共同富裕。我认为,这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所有的政策应该围绕实现这两个目标展开。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平台经济都是新生事物。如何治理监管一个新生事物,本就没有成熟的框架。最近国家开始对平台企业加强监管、改善治理,我认为这是好事,但有些做法也值得探讨。

我个人认为,运动式监管不好办法。对于平台,有问题就纠正问题,有贡献也该肯定贡献。我们更需要一种成熟的监管框架,初步建议是建立一个相对综合的体系,既有法律也有自律。监管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改善,特别要改变运动式监管模式,提倡日常性、回应式的监管模式。平时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可以一起探讨分析,哪些是问题,哪些不是问题。很多问题都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想办法解决,不要等问题变大再重拳出击。

数字金融里有个做法叫监管沙箱,主要指的是监管和业界一起合作,共同考察一些新业务。平台企业里也可以尝试这样的做法。凡事一旦上升到法律程序,一般都会力度很大、非常严厉且耗费时间比较长。当初,针对微软垄断的司法程序足足走了20年,但20年后的数字经济领域,早已时过境迁,当年的问题现在也不再是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慢慢地建立一个成熟的、综合性的、日常性的监管框架。

整理:文展春 | 编辑:王贤青 、白尧

编辑: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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