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J论文精要 | 平台经济反垄断:理论与中国实践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22-11-04 19:29 浏览量: 5301

题记:本文采编自2022年第二期China Economic Journal的论文“Platform antitrust in China”。原论文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汪浩。China Economic Journal是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英文学术刊物,由英国Taylor & Francis出版集团下属的著名Routledge Journals出版并面向全球发行。

中国拥有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数字平台产业。知名的平台企业包括腾讯、阿里巴巴和美团等。这些平台既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政府的重要监管对象。

中国的平台经济呈现出竞争与垄断的二元特征。

一方面,在中国除少数行业外,平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不同于美国的大型平台公司——他们往往专注于自己的特定领域,中国的平台公司对跨界竞争更感兴趣。此外,不同行业的平台亦常常在广告营销服务和基于数据的咨询等方面相互竞争。

另一方面,中国的主要平台试图通过投资多个业务来构建数字“生态系统”。数字生态系统能够满足平台用户的多种需求,但也可能削弱平台公司之间的竞争。平台从用户那里收集的大量数据不仅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例如用于价格歧视或精准营销,还赋予了平台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

自2020年11月以来,中国针对平台公司展开了一系列反垄断活动,平台反垄断也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尽管数字平台经济属于“新经济”的范畴,但是解释“传统经济”的经济理论也适用于理解数字平台经济的种种特征。例如,数字平台的特点首先包括“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而传统的电信或金融行业也具有这些特点;数字平台通常以其免费服务而闻名,但其收入来自高级服务或衍生产品,这种商业模式也类似于电视台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数字平台收集大量个人数据,而传统电信、金融和公用事业公司也在做类似工作。数字平台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通常同时具有所有这些特征。

因此,为充分理解中国的平台反垄断实践,本文首先将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总结与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的理论基础。随后分析目前中国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典型案例。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相关理论

平台经济反垄断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轴辐共谋(Hub and spoke conspiracy)等。

网络外部性是指当服务或产品有更多用户时,企业的服务或产品变得更有价值的现象。比如使用微信聊天的人越多,“微信”这一平台就越有价值。这一特性意味着,一个平台的成功往往会对其他公司(包括潜在进入者)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具有网络外部性的平台行业常出现市场份额很高的巨头,表现出类似“自然垄断”的现象。在这一特点下,传统的基于市场份额的反垄断标准不太适合平台行业。

双边市场则指如果一个平台同时对消费者和商家收取费用,平台上发生的交易量取决于向消费者和商家收取费用的比例,而与平台收取的总价无关时,那么该市场为双边市场。即如果平台的价格结构很重要,那么平台就是双边市场。如果平台上发生的交易量仅与平台收取的总价有关,那么该市场为单边市场。然而,在中国,绝大多数平台对其面向消费者提供的基本服务收取非常低甚至零的价格。数字平台的盈利模式更类似于传统广播行业。因此,目前为止,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反垄断实践中尚未扮演重要角色。

“可竞争性”理论由鲍莫尔(Baumol)于1982年提出,该理论主要用于解释为何当市场中仅存在少数企业时,企业的定价仍然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价格的现象。该理论表明,即使某一市场中并未同时存在许多企业,但存在的少数企业仍可能产生竞争性的市场结果,因为这些企业随时面临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如果现存的企业向消费者收取高价,其他企业将进入并占领市场。因此,在均衡状态下,市场价格也可能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可竞争性的一个含义是,即使是市场中仅存在一个公司,其定价也可能接近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

传统产业中的可竞争性具有一定争议。因为企业的进入和退出通常伴随着巨大的沉没成本,这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变得不可信。然而,在平台经济行业,可竞争性则有条件存在。数字平台通常具有突出的“规模经济”特征,这意味着数字平台通常可以轻松进入其他部门。如果某个平台在某领域盈利颇丰,其他平台会很快进入并产生激烈竞争。然而,平台行业的可竞争程度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当一个平台在一个领域长期经营时,往往能积累相当多的特定技术和知识,这能够为它建立起“护城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平台进入竞争的成本会升高。一般而言,可竞争性视角在平台反垄断中很可能扮演重要角色。在可竞争性理论支撑下,即使平台拥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也可能无法垄断市场。当然,某一平台是否构成垄断需要逐案审查。

轴辐共谋理论描述了平台(轴)与其垂直相关,但彼此竞争的企业(辐条)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即在传统市场结构下,彼此竞争的企业之间形成共谋并涨价的可能性较低。而当这些企业共同依附于某个大型企业时,在这个中心企业(轴)的统一安排下,彼此竞争的企业共谋的可能性就大大提升。由于轴辐共谋主要采取纵向协议的形式,反垄断机构往往难以发现其反竞争效应。然而,由于数字平台相对于商家的强大地位和信息优势,数字平台可能能够创建辐条协议并监督其实施。因此,轴辐共谋理论在平台反垄断中尤为重要。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中国实践

促进互联互通:抖音诉腾讯

2019年9月17日,抖音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抖音称,自2018年4月以来,用户无法在微信和QQ上直接播放抖音短视频。然而,其他第三方的短视频则可以正常共享和播放。

抖音表示,腾讯的即时通讯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用户数量最多、渗透率最高的基础应用。微信和QQ的月活跃用户分别超过12亿和6亿。抖音认为,腾讯对抖音链接的屏蔽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屏蔽抖音链接不仅损害了用户的权利,扰乱了抖音的正常运营,还排斥和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创新。这无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然而,一些律师和经济学家也认为,腾讯有权决定如何开展自己的业务。

这一诉讼旋即在中国引起了对“互联互通”的广泛讨论。针对这一情况,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应规章制度。2021年7月26日,工信部开展了“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的内容之一即为“恶意屏蔽网址链接”。9月9日,工信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要求各平台限期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

打击电商平台二选一:阿里巴巴、美团

电子商务平台常常强制商家只在自己的平台上运营。这通常被称为 “两选一”或“非此即彼”政策。该政策类似于传统经济中的“区域独家代理”,即上游公司在每个地区仅通过一个经销商销售。

虽然“二选一”政策多年来在中国的电商平台上司空见惯,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份召开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向电商平台指出,“二选一”政策违反了电子商务法,还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这一政策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020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二选一”政策展开了调查。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得出结论——自2015年起,阿里巴巴一直在滥用其主导地位,对商家实施“二选一”的要求。阿里巴巴一直禁止商家在竞争平台上开店或参与促销活动,并采取了各种奖励和处罚措施来实施该政策,这有助于保持和增强其市场力量,并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该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2021年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2019年在中国大陆销售额的4%处以罚款,总计人民币182.28亿元。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最大的外卖平台美团也进行了“二选一”政策调查。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结论为——自2018年起,美团滥用其在在线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诱使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协议。通过收取差别费率、延迟商户上线、收取独家合作押金、算法歧视等方式实施“二选一”政策。在相关市场上进行排他性和限制性竞争,阻碍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削弱平台的创新性和活力,损害了平台上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该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在中国的“二选一”政策进行了行政处罚。美团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12.89亿元的独家合作押金,并对其处以2020年在中国大陆销售额3%,总计34.42亿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对“二选一”政策有几种理论解释。

首先,“二选一”政策无疑对小型平台的发展不利。如果商家必须在大平台和小平台之间进行选择,他们通常会选择大平台,这使得小平台难以成长,不利于加强竞争。

其次,该政策可能削弱品牌间的竞争,导致消费者面对更高的价格。当所有商家在所有平台上销售时,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品牌间产品差异。当每个产品只能在一个平台上找到时,消费者则需要跨平台比较商品。当大多数消费者仅仅使用一个平台时,则由于缺乏平台内其他商家的充分竞争,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

再次,“二选一”政策可能是某一平台对“搭便车”问题的回应。传统商家需要学习知识,积累经验从而熟练掌握如何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电商平台可以为传统商家提供专业知识、消费者流量和数据支持。如果没有“二选一”政策,在一个平台接受培训并积累了知识的商家,可以更方便地在其他平台上开设商店。因此,如果没有“二选一”政策的保护,一个平台最优的策略可能是等待商家先借助其他平台的帮助在网络上开展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严厉打击“二选一”政策可能会阻碍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合作。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12月16日至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应在2022年“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被列为2021经济工作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中国支持平台企业发展,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但这一发展必须更加规范。近年来,中国的平台经济和互联网平台发展迅速,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做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市场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日益突出。竞争限制、赢家通吃、价格歧视、个人隐私泄露、消费者权益受损、经济风险累积等问题也随之出现。

平台公司的扩张通常采取“数字生态系统”的形式。数字生态系统类似于传统经济中的企业集团,但其内部联系可能更紧密,因为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一个强大的平台。数字生态系统中的公司彼此间存在复杂的股权关系或合同关系。

数字生态系统的发展可能会提高效率,但也可能因为下列原因而抑制竞争。

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上的单个帐户获得各种不同的服务,包括购物、支付、借贷、旅行、办公、娱乐等,他们会享受到更多的便利,从而对系统更加忠诚。因此,数字生态系统不仅创造价值,还扩大了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巩固了其市场地位。

其次,数字生态系统中的各个公司可能具有强烈的相互依赖性,因为它们相互提供生产要素,如客户、资本、技术和其他服务。一旦脱离了系统的支持,个体企业就难以生存。因此,作为生态系统的核心,数字平台对系统中的各个公司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单个公司可以在平台的领导下协同行动。

再次,大型平台往往通过收购和合并排除潜在竞争者。被收购的公司或技术可以被平台使用,也可以简单地被束之高阁。被收购的初创公司在平台上表现不佳,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平台的投资失败。该平台进行收购的目的本身可能即为排除潜在竞争。

随着中央政府对数字平台经济中的私人资本采取谨慎态度,中国大型平台的收购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审查。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大型平台不仅放慢了收购速度,还开始剥离一些资产或部门。例如,2021年,腾讯大幅减持京东股份,比亚迪解散了“战略投资部”。

总而言之,中国数字平台经济的竞争相当激烈,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垄断的可能。目前的反垄断实践基于网络外部性、可竞争性、轴辐共谋等经济理论,并集中关注“促进互联互通”,“禁止二选一”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方面。毫无疑问,这一系列反垄断实践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规范平台经济发展,并最终促进平台经济增长与繁荣。

论文信息:Hao Wang (2022) Platform antitrust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Journal, 15:2, 171-186, DOI: 10.1080/17538963.2022.2067688

论文作者简介:汪浩,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经济学(季刊)》副主编。汪浩教授为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经济系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产业组织理论、企业战略、反垄断与政府规制。

编辑:刘蕊

(本文转载自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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