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总结|重庆理工大学2019级的研究生吴欢:知行合一,行胜于言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2020-12-22 21:50 浏览量: 11320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MBA

学校的老师以及税局的前辈们,大家好,我是来自于重庆理工大学2019级的研究生吴欢。在税务局的实习已经过一大半了,我在这段经历里收获了许多东西,有了一些新体验,以往我们在学校里往往都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这次我们切换了身份,从税局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下面我就对实习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做一个总结:

首先是在这20多天里,我学习最多的就是我们第二税务所的一些风险管理的制度文件,因为我们二所的主要业务就是中高纳税风险的应对,所以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以及二所前辈们的介绍,我对我们二所平常的业务流程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知和了解,大概就是任务来源——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这么一个顺序。

其次就是一些涉及到纳税人的具体任务,像石超所长让我对重庆商烨公司的一个零星数量的进销价对比,然后据此分析该公司的购销行为是否异常;还有在戚浩老师的介绍下,核查和计算了重庆巴南XX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与其公司呈报的数据是否一致;此外,在杨健所长的介绍下,我浏览和操作了我们税务上常说的金税三期的税收管理系统,对它常见的模块和功能有一定的了解。

再来就是我跟二所的老师们平时也有一些交流和沟通,像我前一阵子学习了陈立老师的《涉税风险规避与纳税筹划》课程,通过跟税局老师的沟通,我发现自己在课上想的一些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在税局这边其实是很容易识破的,苏代强老师的一个说法就是对企业严格执法,让其享受应享的税收优惠,才是对企业最大的负责,冒着风险进行很容易被识破的税务筹划,可能最后的结果是税没省到,还要交罚款滞纳金(PS:我们学生提出的想法还是太稚嫩了,很容易被认为是在避税);此外,还有就是石所就划拨地上建学校,建成后交付政府无偿使用,企业是否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我们参与了讨论,然后我浏览了税屋网的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有一点自己的看法:(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提到: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在这个案例中,实质上企业只是学校的承建方,政府才是建设方,我认为要看企业有没有进行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果登记了那么不管实质上企业只是承建而已,都算拥有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要缴纳税金。虽然这并不一定是真相,但是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还收获了石所的认同,这一点就很让人高兴了。还有就是,我和石所就建筑服务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进行了一些交流沟通,石所向我提供了巴南区建筑服务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从金三系统当中我可以查看这些公司的收入明细表、成本、成本明细表以及纳税申报调整明细表等,为我完成课程思考提供了很大助力。

税务局每周还要给我们进行业务培训,到目前为止,我们从税局的角度学习了增值税的*介绍,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内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财行税的概述和征管现状,重庆税务部门目前非税收入的项目和征管改革等,收获颇丰。

(跟随陈立老师来二所调研)

(二所日常)

最后,在这段实习期间,税务局的各位前辈们,像杨所、石所、苏老师等以及我的指导老师陈立老师在知识和业务领域上都给予了我热心的指导,在日常生活中也很是关心,很感谢他们的帮助,这一个月过得很是充实!

编辑:王磊

(本文转载自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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