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迎来“限薪令”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MBA(FMBA)
2022-08-09 21:12 浏览量: 2001

中金公司交易员家属“晒工资”事件引发关注后,日前,金融业薪酬管理新规定重磅来袭。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指引。

《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通知》内容包含十四条,针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发现的收支管理不规范、资产风险分类不实、核销后管理不到位、境外资产管理薄弱、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分别从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强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要求。

母基金研究中心特别注意到,《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以及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事实上,金融业出台“限薪令”,已经不是头一遭。早在2010年,当时的银监会就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银行业薪水制度进行了规范,今年5月、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也对证券行业、基金行业薪酬管理行为和激励约束制度作出了规范。

在最新出台的《通知》中,有两个数字值得关注:35%和40%——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对于《通知》中有关薪酬要求的重点,母基金研究中心整理如下:

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除薪酬方面的规定外,《通知》的其余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母基金研究中心梳理如下。

一、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金融企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有效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严格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等资产要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业要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境)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客观公允反映经营成果,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

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不良资产核销前,金融企业要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推进资产保全和尽职追偿,并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落实董事会监督职责。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真实资产质量。

强化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

三、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金融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记录各项经济行为和交易事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金融企业要按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防止长期不轮换形成合谋的风险。

四、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

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引导国有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切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国有股权董事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规范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到忠实勤勉,更好发挥对金融企业和管理层监督制约作用。

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切实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负责机制,要求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于金融企业以通用目的为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出具适用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审计报告。

母基金研究中心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是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运营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此外,对于薪酬方面的规定,也有助于金融行业更健康、更规范、更可持续发展。薪酬水平和发放制度已在向风险控制方面挂钩,未来该趋势或将持续。

编辑:梁萍

(本文转载自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FMBA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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