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月】警示教育第二期——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用实力争取优异成绩

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1-11-20 20:28 浏览量: 2128

本学期的课程已接近尾声,期末考试也将如期而至。考试对同学们而言,是对所学知识掌握度的考核,更是对道德修养的考验。诚信自古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具备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更应拥有诚信做人的根本品质。

关于诚信考试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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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刻苦学习,积极备考。优化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劳逸结合,才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用最好的状态迎接每一门考试。

02

端正心态,从容应考。考试时要端正心态,不要过于心急,也不要太过于轻视。放平心态,实事求是,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只要认真复习,考试一定没问题!

03

遵守考生准则。在考试过程中,同学们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考场、考点秩序。

04

严守考纪,诚信考试。自觉将手机关机并放入教室手机袋中,不抱有侥幸心理,诚信考试!

我们的实际行动,正是共同创建诚信的关键!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诚实地面对自己,守住内心的一份坚持,交出一份合格的诚信答卷,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共同努力,为严肃考风考纪撑起一道“自强、诚信”的正气之墙!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用实力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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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醒大家,学生手册中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大家一定不要触犯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分别做如下处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等以及手机、智能手表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 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分别做如下处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墙面等处者,给予记过处分;开卷考试时,携带任课教师指定资料外的其他资料,或者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拷贝他人电子格式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9.使用电子设备查询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登录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组织团伙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协助作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

给予相应处理。

(四)属于其他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最后,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来源: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业发展中心

编辑:罗沂

责任编辑:李怡、朱迪、赵晓宇、李傲楠

审核:郝迈、张鹏、董礼、杨煜

编辑:刘蕊

(本文转载自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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