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理师说】彭德雷、阎海峰《第一财经》评论:以RCEP为杠杆,助推国际国内双循环
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协定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争端解决等20个章节,并附有《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和《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四个附件。
RCEP签署意味着全球最大自贸区正式诞生,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将进入新阶段,同时也展现了中国实行高水平开放的信心和决心。RCEP的签署,恰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发展格局,以RCEP为杠杆,必将有力助推国际国内双循环。
RCEP的目标与价值体现(一)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RCEP旨在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首先,在关税削减或取消方面,根据第二章(货物贸易)第4条的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以中国为例,其RCEP关税承诺表中,针对东盟等国家的很多产品关税都降为零。目前部分存在关税的产品,也将按照承诺逐步降低,几年之后逐步降为零关税。
其次,在非关税壁垒方面,除特殊规定外,RCEP成员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任何货物进口或者出口,采取或维持任何非关税措施。同时,允许维持的非关税措施,也需进一步强化措施的透明度,以及加强相关非关税措施的合作磋商等。
再次,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提出进一步简化每一缔约方的海关程序,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加强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中的透明度。事实上,2013年12月在WTO框架下已达成过《贸易便利化协定》,通过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贸易成本也已成为WTO成员的共同诉求。RCEP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更进一步,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使公众可获得其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接受为与此类文件的纸质版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鼓励每一缔约方评估贸易便利化措施等;这些具体规定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实践典范。
(二)逐步取消部门准入限制,实现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
RCEP旨在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事实上,各成员在加入WTO时,已在服务部门作出相应的开放承诺。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指出,各成员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RCEP中各成员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充分体现在《服务具体承诺表》中。相比起各成员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RCEP实现了成员各自在服务部门的进一步开放。
以中国RCEP《服务具体承诺表》为例,在“与健康相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部门中,中国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除此之外,其他服务部门也实现了更大程度上的开放,这充分体现出中国进一步开放的决心。通过服务部门的开放,也将进一步提高各成员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同时,对当前关注甚至存在分歧的领域,如数字产品待遇、金融服务中跨境数据流动等则强调合作对话,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三)提升投资保护、促进和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
RCEP旨在进一步提升投资的保护、促进和便利化水平,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
首先,RCEP继续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保护是国际投资领域重点关注的内容,RCEP在投资章节的内容上继续强调了这一目标。例如,该章第1条对“投资”给予了较为广泛的定义,体现出对投资保护的广度。在投资待遇方面,要求“每一缔约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涵盖投资的有形保护与安全”。
其次,强调投资的促进和便利化。RCEP提出应鼓励缔约方间的投资,在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组织联合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商业配对活动,以及组织和支持举办与投资机会以及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的各种介绍会和研讨会等。事实上,投资促进也是我国2020年最新实施的《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很好地体现了国内和国际制度发展的结合。
同时,在投资便利化方面,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便利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为各种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简化其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以及设立或维持联络点等,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等。事实上,关于投资便利化的倡议,也是我国和其他一些成员在WTO框架下重点推进的一项谈判议程,本次RCEP将投资便利化的内容纳入到投资章节中,有助于为后续更大范围的多边投资议题谈判提供示范。
最后,《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很好地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投资领域的改革成果,是国内和国际层面互动发展又一个表现。RCEP《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类似于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具体列出了现行不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部分或全部义务约束的措施。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列出“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烟叶、卷烟等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或者出口”,其措施来源依据正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第13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体现投资领域的开放承诺,是近年来我国在区域自贸协定谈判中的一大突破。
(四)坚持合作发展为理念,规范贸易救济措施。
RCEP旨在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很好地体现了合作发展的理念。RCEP第十五章(经济技术合作)第3条规定,缔约方应当探索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等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与此同时,RCEP对国际贸易中一些长期存在争议性措施,本着合作发展的理念,进行了规范。例如第七章(贸易救济)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归零”的做法。具体而言,在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确定、评估或复审倾销幅度时,应当将所有单独幅度,不论是正的还是负的,纳入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和逐笔交易对逐笔交易的比较。
在WTO争端解决中,以“归零”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一直饱受争议,尽管该做法在实际案例中,曾多次被裁决违反《反倾销协定》规定,但由于WTO法律规则中缺乏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在反倾销政策中一直沿袭“归零”的实践,由此导致过高的反倾销税和对出口厂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此次RCEP明文禁止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成员间公平的贸易环境,也是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发展的制度性贡献,有助于为成员间妥善解决贸易纠纷。
以区域贸易协定助推双循环发展格局在多边贸易体系面临危机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是中国高质量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区域贸易安排提供了制度依据,其目的是在坚持多边贸易体系的同时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近年来也充分利用了这一规则空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取得积极成果。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21个,包括中国与澳大利亚、韩国、瑞士、新加坡等;正在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11个,包括中国与海合会、挪威等;正在研究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8个,包括中国与加拿大、蒙古国等。无论从地理还是经济概念上而言,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体系正日趋完善和成熟。
在当前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和疫情影响下,本次RCEP达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传递了一种积极信号,意味着我国实行高水平开放迈上新台阶。RCEP的签署,也必将有力助推亚太自贸区(FTAAP)的进程。正如中国领导人多次强调的那样,中国愿同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加快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等,推动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CEP达成再次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也表明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绝不是走向封闭倒退的发展格局,而是国内国际互动发展的新格局。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
临港-华理自贸区创新研究院研究员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临港-华理自贸区创新研究院院长
来源:第一财经 | 2020-11-24 | 评论 | 作者:彭德雷、阎海峰
链接:https://www.yicai.com/news/10085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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