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优秀MPA教师的通知(征求院校意见稿)
各培养单位: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PA)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激励广大MPA教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评选全国优秀MPA教师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各培养单位的MPA专兼职教师。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过硬,政治立场坚定;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态度端正;
4.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价高;
5为所在培养单位的MPA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6.为促进地区或全国MPA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7.担任MPA教学工作连续3年(含)以上。
三、评选程序
1.院校推荐。各培养单位根据上述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填写《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5月4日之前将《推荐表》扫描为PDF电子版(如有相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附上扫描电子版)报送教指委秘书处工作邮箱mpa@mpa.org.cn。
2.初评筛选。教指委秘书处按照评选标准,对各院校推荐人员进行初次筛选,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确定初评合格名单。
3.专家评选。教指委组织委员对初评合格人员进行会议评选,于2015年6月10日之前确定拟获奖名单。
4.网站公示。秘书处将拟获奖名单在教指委工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实名向教指委秘书处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秘书处将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本次的参评资格。
5.表彰奖励。公示期结束后,教指委将对获奖者授予“全国优秀MPA教师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利用网站、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对获奖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教指委鼓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相关奖励政策。
四、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充分认识其树立先进典型、推进高水平MPA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根据评选日程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本次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宣传与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追有目标;鼓励和引导广大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建功立业,为不断提高MPA教育水平做出新的努力。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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