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小”学问不少,这些案例教你识别它的风险点

MBAChina
2017-08-02 11:12 浏览量: 1017

MPAcc中国网讯】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笔者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


一、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 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


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三、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


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


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


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


四、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


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五、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


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


六、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


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


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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