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商家联合做活动,共同补助消费者购货费用,发票及涉税事宜如何处理?
【MPAcc中国网讯】某银行和商家联合做推广活动,活动如下:
商家销售产品,定价150元,消费者支付100元,银行补助35元,商家承担15元,顾客使用该银行的银行卡消费,只需刷卡支付100元即可。
消费行为发生后,银行根据其支付的35元,要求商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支付了100元购买商品,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商家应该为其开具发票。那么,商家如何开具发票?商家和银行如何处理财务和税务问题?消费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谁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主体?
第一:商家如何开具发票
商家如何开具发票,要看整个销售业务的实质。
商家收取银行支付的35元,和消费者支付100元,发生在同一商品的销售活动中,因此只能按照商品销售17%的税率开具发票。根据付款的情况,可以做如下分析:
商家标价150元的商品,总共收取到了135元,商家承担15元,这15元算商业折扣,折扣后商品的价值为135元。销售者支付100元,相当于购买了该商品100/135的所有权,银行支付了35元,相当于购买了该商品35/135的所有权,银行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后,又赠送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最终取得了该商品100%的所有权。
因此,商家应该开具发票如下:
第二:银行将支付货币取得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消费者
银行支付35元后,实际并未真正取得商品的该部分所有权,而是直接转赠给了消费者。此举是为了鼓励消费者使用本银行的银行卡,属于业务宣传行为,因此,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回到这个业务本身,可以确定的是,银行在消费者使用本银行银行卡购买货物时,补助35元的行为,是有条件的:使用本银行银行卡消费。
而消费者刷卡消费,银行有手续费收入,因此银行鼓励刷卡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以银行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视同销售处理。
第三:消费者受让商品的部分所有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谁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主体?
消费者受让所购买商品的部分所有权,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根据第二条的分析,银行鼓励消费者刷卡消费,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消费者因此而取得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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