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J改革开放40周年专刊】刘守英、熊雪锋: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与秩序演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18-12-21 20:48 浏览量: 4234

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期间,中国GDP的年均增速约为9%,中国GDP占世界GDP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2.5%上升到2017年的15%。

最近几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中国正站在十字路口:依赖出口、廉价劳动力以及牺牲环境的增长方式已不能持续。为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全新的可持续增长战略势在必行。

随着改革的深化,是时候总结过去40年间的成功经验并指明未来改革的方向。为此,我们(China Economic Journal)筹备了这期特刊,它包含6个主题: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经济学背景、人口红利、农村机构和乡村治理变迁、汇率制度发展、对外开放进程中的国际贸易和中美贸易战。

六篇文章提供了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同视角,但它们的主题只有一个,即中国如何释放增长潜力并跨越各种损害效率与创造力的障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国际合作刻不容缓。这六篇文章对此提供了有益的政策建议。

本微信号将陆续推出这六篇文章。

今天奉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熊雪锋的文章。

刘守英和熊雪锋的论文“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与秩序演变”,说明了乡村治理的演化过程,并指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具体来讲,该文回顾和分析了村民自治与国家治理相结合这一治理结构的建立,即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及治理体系和中共的正式制度及治理体系的互动与融合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的转型,出现了熟人社会解体、人地关系和人村关系变化等乡村治理大变局,作者针对这些变化提出了适应乡村转型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安排。

以下为刘守英教授和在读博士熊雪锋文章的中文精编版,以飨读者。

本文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回顾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与秩序演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中央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与农业问题,并多次对乡村治理的制度安排做出重大调整和改革。然而,尽管当局希望通过这些乡村治理制度安排的改变不断修正先前治理体系的弊端,但迄今为止,我国依然尚未建立完善的乡村治理结构与秩序。

从历史来看,中国的乡村治理大致经历了四大阶段:(1)传统乡土社会的县政村治时期;(2)建国早期的全面集体化时期;(3)改革初期的乡政村治时期;(4)2003年后的城乡统筹时期。表1归纳了这四个阶段的特征:在传统乡土社会时期,国家治理乡村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税赋和实现疆域稳定,乡村秩序主要依赖非正式制度和乡绅治理;在全面集体化时期,除了传统的税赋外,国家对乡村还额外追加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目标。正式制度被强势建立,而非正式制度则被强力消除;改革初期,国家治理乡村的正式制度开始发生改变,家庭经营制度取代集体经营制度,乡政政权取代人民公社制度,乡村自治取代村庄集体治理。正式制度控制力减弱,基层治理逐渐失序,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复归;而在城乡统筹时期,以国家对乡村从攫取转向给予为标志,我国乡村治理的正式制度逐渐发生了历史性改变:国家废除农业税,将乡镇和村庄干部工资和开支纳入财政,使得国家与乡村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但是国家治理的成本也随之大幅上升。

尽管2003年以来的城乡统筹改革给中国的乡村治理带来了历史性的制度改变,但目前城乡统筹格局下的乡村治理秩序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归纳起来主要是四点:(1)农民对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获得感”不足:国家对乡村直接治理的绩效不够突出,大量旨在增加粮食产量与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和惠农项目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巨额的农业投资缺乏监督,效率相对低下;(2)乡镇机构的治理能力下降:由于农业税取消、乡镇机构改革弱化财权、事权和人事权等原因,我国乡镇治理能力在过去十几年来不断下降,缺乏动力和财力进行乡村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导致了正式权威和正规权力的逐渐丧失;(3)村级自治出现“名存实亡”的迹象:村级组织从财务、人事和事权等方面被乡镇政权“接管”,村级组织的行政性倾向增强,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减弱,村级组织的内生性权威不断退化,成为贯彻行政命令的工具;(4)非正式制度和规则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宗族势力在选举中复苏,村庄内的主要宗族通过选举控制村庄的正式权力;新乡贤、新乡绅或者村庄体制外精英出现并发挥作用,形成 “能人治村”现象;帮派势力死灰复燃,以“村霸”为代表的乡村黑恶势力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导致党和政府执政根基的松动;宗教势力乘虚而入,一些宗教的教会会长成为地方精英,甚至得以支配村庄的治理秩序。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乡土中国”的格局逐渐被“城乡中国”所取代,国家乡村治理出现大变局:乡村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变化,熟人社会面临解体;农民与土地和村庄关系黏度下降,礼治秩序让位于经济权力;城乡统筹格局下对农业进行的大量补贴出现投入错配和绩效不佳现象。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形成与乡村转型相适应的乡村治理制度安排,提高国家直接治理的绩效、完善与乡村治理半径相适应的委托代理制度安排,进行村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力量平衡,形成更有效的乡村治理秩序。

(张舜栋编写)

本文作者介绍:

刘守英:1984年获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学位;1988年获复旦大学经济系硕士学位;1994-1995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农经系与土地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熊雪锋:201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吴玉章荣誉学院;现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攻读博士学位。

阅读本文的英文原文,

Shouying, L., & Xuefeng, X. (2018). China’s rural institutions and governance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rural reform. China Economic Journal, 1-25.

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题记内容来自该特刊的序言《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由张一斌编写,原文为沈艳教授文章: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作者介绍:

沈艳,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于2003年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是Econometric Society 会员和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会员。沈艳教授目前还担任教育部北京大学人力资本与国家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常任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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