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 查道炯:新冠疫情下中美经济关系的五个预判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20-05-19 20:00 浏览量: 2803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查道炯:新冠疫情下中美经济关系的五个预判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归类,这次新冠病毒所导致的疫情属于“大规模流行病”,其突出特点表现为病因未知,没有针对性药物,治疗方法也缺乏充分的经验储备。所有国家面对这次疫情都是在摸索中应对。

在这个过程中,处理国与国之间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关系是有规则的,也就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以下简称世卫组织)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以及世界卫生大会(WHO决策机制)所通过的决议或声明。

目前的《国际卫生条例》是2005完成的修订版,2007年开始生效,如今世界上近两百个国家是世卫组织的成员。2020年1月30日,世卫组织明确将这次疫情界定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3月31日明确界定为“全球性流行病”(Global Pandemic)。

不用城市或国家来命名一次疫情,这在2015年世卫组织的工作指引有专题表述,重要的原因是历史上的一些做法引起了疫情地社会广泛的不满,也因为它容易导致病毒只是局限在一国一地的印象而不利于动员全球力量应对。

这次疫情期间国家间的合作方式也没有科学的界定,主要要靠临时磋商。疫情在一地发生后世卫组织成员国之间是有通报义务的,根据现行《国际卫生条例》,成员国之间需相互通报的疾病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已经确认具有跨国传染性的疾病(例如霍乱、黄热病、流行性脑炎);

另一种是尚不完全知道病因但出现过在国际间传播历史的疾病(例如禽流感、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

还有一种是病因和起源都不明确,但该国卫生部门判断可能跨国传播的公共卫生事件。

新冠疫情属于第三类。一个国家的卫生部门作出判断有一个过程,其进展节奏经常受到非议。2003年非典(SARS)期间,中国曾遭到广泛指责,诸如信息不透明、没能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疫情。实际上,中国并没有违反当时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因为那时成员国有义务通报哪些疫情写得相当明确(霍乱、鼠疫、黄热病和天花)。当时的条例是1969年通过的,虽然在1995年也经历过修订,对成员国监测、控制、通报的规定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非典促成了条例的修订,通报义务增加了新出现、正在发生的疾病。

自2005年版《国际卫生条例》开始实施至今,新冠疫情是世卫组织第六次宣布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前五次包括:2009年在墨西哥、美国暴发的H1N1猪流感病毒疫情,2014年在巴基斯坦及其附近国家,还有非洲、中东、中国新疆和田等国家或地区流行的野生型脊髓灰质炎,以及同年在利比亚、几内亚等西非国家(再一次出现)的埃博拉病毒疫情,2015年在巴西发现,一年后在中南美洲国家、美国流行的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在刚果、乌干达出现的埃博拉病毒疫情。2013年的中东呼吸综合征虽然没有被宣布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但它其实和SARS性质相同。

不同国家在流行病疫情出现后的应对方式各不相同很正常,也没有多少可比性。即便病例数、死亡率、抗疫成本等数据看起来可量化、可对比,但很难就此得出特别有意义的结论。因为各国在公共卫生机制、国家政治和经济制度等方面不仅有差异,而且不少国家之间有成见,各种因抗疫而延伸出带来的议论很难有太多的新意,基本上都是已有成见的延续,甚至加深。这是国际事务讨论中经常性出现的“旧瓶装新酒”现象。

虽然如此,不同国家对同一场疫情的反应具有“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效应:当一国出现疫情时,另一个国家的人们是否同情这个国家的苦楚,对疫后两个社会之间的交往是有影响的。比如日本在这次疫情期间对中国的物资捐献所用的一些文字表达,对中日关系回暖有正面影响,可能会转化为一种情感,对后续产品消费、旅游甚至下一代的教育产生积极影响。

如何看待疫情期间的中美互动

疫情期间中美互动的实际情形,并不像我们常在媒体标题中看到的那么负面。

一方面这次疫情期间,两国公共卫生部门之间的官方合作程度确实比较低。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中国出现疫情时美方派救援队到中国参与救治,其可行性是有限度的。病人和医生之间语言不通是第一道障碍,容易对病人造成“二次创伤”(secondary trauma)。此外,救治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意外,对另一方而言难免成为额外的负担。2008年四川大地震,外事部门集中力量做好的事情之一就是要保障外国来的救援队员不受伤、不生病。

疫情发生以来中美两国医疗、科研机构之间的互相帮助、学习和交流并没有停止,双方政府也没有出面阻止。比如中国抗疫高峰结束后,南京有一家医院的几百万个N95口罩被运送到一家美国医院,这两家医院之前就有多年合作。还有市场上的防护设施、药物交易等,同样没有受到政治层面的干扰,都在正常进行。

中国这次在国际间分享新冠毒株的基因排序等信息的专业能力,也得益于中美之间在公共卫生领域长达40年的合作。这种合作是政府、机构、个人三位一体的,即政府认可或主导,机构提供组织保障,个体科研人员互学共研,一代传一代。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之后,中国的疾病监测和预防体系建设,高度得益于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间同类机制之间的合作。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美双方的基础研究、疾病和病毒监测网络建设、疾控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发表研究成果等等,已经从国家层面深入到地方层面,从合作协议导向转变为具体项目导向。

新冠疫情发生后,中美双方的官方机构之间合作程度低的一个直接原因,是2017年以来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等美方机构的国际合作经费被联邦政府大幅缩减。受经费和职位变动的影响,到2019年夏季,美国疾控中心在中国的肺炎、流行病以及人畜共生病的专家已经纷纷离职,留下的雇员级别有限,专长也不匹配。这是一种遗憾,但是中国的医学和医疗专家们,还有中国的医院受益于此前来自美国的医学知识、方法和医疗设备。疫前的专业人员网络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往后继续合作的基础。

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最大的遗憾,应该是两国的主流媒体、智库都没有把对方视为友人,而是彼此讥笑、讽刺、批评、揭伤疤。国外媒体并没有突出报道武汉到底怎么救人、用了什么药,方舱医院如何发挥作用等与治病救人直接相关的话题,而是一开始就集中抨击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国的媒体关于美国的疫情报道,同样也没有怎么去关心美国是哪些人处于什么样的公共卫生环境而得病,美国医院和医生的救助有没中方可学之处。双方的公众舆论更多是借题发挥,往“国家间缺乏战略互信”方向去套。从道义经济的角度讲,中美两个社会这次都有做得更正面的空间。

美国暂停或中止向世卫组织缴纳会费,对全球卫生合作影响也没有一些媒体议论的那么严重。一方面,在这次全球抗疫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世卫组织实际发挥的大国协调作用确实有限,但是世卫组织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PPP)依然基础雄厚。

例如,世卫组织牵头在2000年建成了“全球疫情警报和反应网络”(Global Outbreak Alert and Response Network, GOARN)。世卫组织应对非典和这次中国的新冠疫情都是在这个框架下进行的。这个网络的参与方除了成员国的政府卫生部门外,还有全世界公共卫生领域的200多家医院、研究所、实验室,广泛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没有听说美国政府禁止私营机构通过这个网络发挥作用,未来那些机构也不会减少参与。

世卫组织的另一个基础性项目是1952年开始的“全球流感监测和反应系统”(Global Influenza Surveillance and Response System, GISRS)。中国在1953年就派专家到世卫组织参加全球流感监测,1983年中国国家流感中心开始机制性地参与GISRS业务。

上述两大平台的运营经费,主要靠参与成员的日常性开支维持。总之,现在政府层面即便有外交摩擦,世卫组织旗下专业机构的作用,至少目前并没有受到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按照世卫组织的规定,成员国缴纳的费用按本国财富和人口状况计算。1990年至今,这部分经费的分担方法基本没有变化,在世卫组织全部项目开支中占比也只有17%。另外83%来自国家或机构捐款,属专款专用性质。美、英、德、日等是主要国家贡献方,跨国药企、盖茨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的供款越来越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并没有基础把美国暂停它的世卫组织经费一事,拿来作为它又一次“反全球化”“单边主义”一类的佐证,形成某种舆论。

归纳而言,每次疾病大规模流行都是全新的挑战,各国都是从头摸索。中国与美国以及其它国家之间,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有基础,也有改善的空间。全球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基础很牢固。

如何评判疫情下的美国对华经济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的中美经济关系轨迹并不那么复杂。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第一阶段贸易协定是中美经济关系的一个新起点,双方对等降低关税的进程没有因疫情而放缓。为落实第一阶段贸易协定,于2020年2月14日成立了中美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办公室。

中国抗疫之初,美方的应对策略确实是“不浪费一次好的机会”,也就是利用疫情来孤立中国,包括一再催促世卫组织宣布疫情紧急状态,以便为大幅减少与中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创造条件,在世卫组织明确建议不要针对中国而采取旅游和贸易限制性措施的情形下,美方立即大幅度降低跟中国之间的民航往来并撤侨;表面上赞扬中国不折不扣地履行第一阶段贸易协定中的采购承诺,实质上带有某种催账的意味。虽然说不上是“落井下石”,缺乏同情是能够肯定的。

就我的观察,美方的抗疫态度真正发生改变是在2月29日,这一天美国出现第一例本土性新冠病毒致死病例,在西雅图市一家老人院的新冠感染者去世。此前,1月21在西雅图也出现过一例没有中国接触史的人被检测出阳性,但没有引起多大的注意,可能是因为同一天也在西雅图确诊了一例有武汉旅行史的输入性病例。美国政界开始出现不同声音,华盛顿州长主张封城抗疫。华盛顿州的州长来自民主党,特朗普总统来自共和党,美国的两党政治矛盾在这次抗疫方面表露得很突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和抗疫哪个优先之间,也有矛盾。在将病毒蔓延归咎于中国这一点上,白宫和共和党政客表现得更过分一些。

随着美国疫情发展,白宫减免了从中国进口的与抗疫直接相关产品的关税,美国药监部门临时允许包含中国技术标准在内的物资和药品进口。但是白宫也拒绝了其国内一些商贸团体和少数国会议员更广泛减免甚至全面取消对中国惩罚性关税的呼吁。3月11号白宫正式开始抗疫,之后不久特朗普总统宣布延迟征收美国的进口税,这个减免也不包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我个人判断,未来疫情对美国经济的冲击和压力再大,白宫取消对华惩罚性关税的几率也不高,至少是在各种应对方案的排序中特别靠后。即便如此,第一阶段贸易协定对中美双方来说,都应该是对之前几十年经贸领域摩擦的一个了结,是下一步行动的基础。

很多人担心未来中美会“脱钩”。我个人认为“脱钩”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是也要注意这个比喻所指的内容是什么,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现象。更重要的,则是中国自己怎么做。这一点,在后面将进一步谈及。

受疫情冲击,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协议第7.6条二款中明确提到: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双方不可预料甚至不可控的情况,导致一方延误,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双方要进行磋商。把中、英文本对照起来看,文字都没有说一方提出磋商另一方就必须接受动议。换而言之,一方提出重新商量以前达成的细节,另外一方可能拒绝。美方一再围绕疫情对中国做出种种指责,是否会影响白宫对协议中的“自然灾害”“不可控的情况”的定性,还待观察。

中国如何处理中美经贸协议乃至美方存在的“脱钩”偏好,我想,以跟美国真诚(in good faith)履约为前提,中国在国际社会被广泛孤立的情形就比较难以出现。即便美方进一步加码,要跟中国脱钩,中国坚持以下这三个原则,出现“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情形是有可能的:

第一个原则是标准要互联。在技术和服务的硬标准方面,不能认为中国有十几亿人的市场、是第二大经济体就有了独善其身的资本。恰恰相反,在产品的技术标准、海关程序、会计规则等与物流相关的环节,都要和尽可能多的国家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一些抗疫产品在国外因为标准不同和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抱怨,对维护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敲响了警钟。

第二个原则是要做到货真价实,对国内、国际都要如此。这次出口的一些防护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虽然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环节有其复杂性,但是核心是生产环节的质量保障和出口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三个原则是童叟无欺。在抗疫面临物资紧缺的背景下,出现需求方提高报价、供应方便毁约的情形,这是一种短视性行为。在供应链上出现一种或多种人为的“不可靠”,被脱钩就是自然的后果。

我们要看到企业经营中美产品供应链的过程存在“人在做、天在看”的效应,因为我们不仅在跟美国打交道,还在和世界上其它的经济体打交道。中国市场的自信应该基于坚定的、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价值交换原则。疫情期间和疫后过的国际经贸关系,是把一些国别的顾客当成“重中之重”,还是对全世界“一碗水端平”,中国要做出与有利于维护自身长久利益相匹配的选择。

五个预判

部分因为今年是美国大选年,中美经贸关系时刻都在发生变化。学者的观察很容易出现说了过头话的情形。我的这些预判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同时,我将提到我觉得应该重视的几点,更多是出于我们自己应该做什么的考虑。

预判一:第一阶段贸易协定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会出现争议

未来,美国对中国在经贸方面的压力,能做到不加码就很不错了,因为即便像2003年非典那样疫情局限在中国,美国两党和朝野在中国占了美国的便宜这一点上存在广泛的共识。新冠疫情对美国经济和社会的重创程度,超出了之前所有可能的想象。美国的一些政客乃至社会精英中,不把中国的疫情看做“不可抗力”的声音是明确存在的,随着11月选举投票日期的接近,情绪的宣泄会更猛烈。

但是,我想在美国与中国的贸易协定条款,也不见得就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特朗普政府原来的谈判基础之一是看重农民、蓝领工人的选票,看重金融大亨们的支持所能带来的选票。疫情对美国大选形势的影响,我们一是不容易看清楚,但是白宫对选情变化的判断会传递到它与中国的贸易谈判中来,以与中国的谈判促进其国内选票增长的逻辑不会变。第一贸易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变数,最后都会落到中美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机制,中方应重视争端办公室的作用。

美国寻求“中国制造”产品的替代努力,会不会遇到社会阻力,同样尚不可知。但是,有迹象显示,并不会出现不惜一切代价而为之的态势。例如,这次特朗普总统安排他的贸易政策顾问纳瓦罗统筹抗疫物资,纳瓦罗是公认的主张利用一切机会与中国经贸脱钩的代表性人物。有意思的是,美国媒体中也出现过对纳瓦罗的提醒:他主张的“就中国不行”(anybody but China)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可以妨碍美国民众使用能从中国获得的医用物资。当然,产品符合美国的技术标准,才是我方靠得住的保障。

从保护当前和今后中国经济利益的角度,我觉得中方需要强调几点:

首先,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同时,要让外界信服,我们提供的经济数据要真实透明,经济分析工具要国际化,支撑提出磋商的社会和经济数据需要得到国内外专业人士的广泛认可。

其次,协议中中方承诺完成的国内改革内容不打折扣。例如,商标法、行政许可、技术进口管理等法规的修订,都是有承诺在先的。这些方面,我方应尽最大努力兑现,以取信于世人。

预判二:药品和医用产品领域“脱钩”的压力会加大

美国的制药回流论已经存在十多年,其逻辑与稀土自主供应论相同:对中国依赖程度过高,担心被“卡脖子”。近几年出现了一些研究报告,以描绘、分析美国的进口药品依赖为主题。

通过比对几份常被引用的报告,我发现,与中国在药物领域脱钩的声音起源于2008年的“肝素钠事件”。肝素钠是从猪的内脏中提取出来一种物质,其制品在人体内外都有抗凝血作用。2000年,美国企业SPL(Scientific Protein Laboratories)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建立了一家肝素钠生产基地,半成品供应给百特公司(Baxter)去制成药剂。2007年该药品在美国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四例病人的死亡被归因到这款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做了溯源调查,从两家公司在美国维斯康辛、新泽西的药厂开始,最后查到了SPL在常州的生产基地。2008年常州生产基地因被认为整改不到位,失去了向美国药厂出售原材料或原料药的资格。事后,美国FDA强化了对进口药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管。

“肝素钠事件”之后,中国出口美国的药物没有再曝出过严重的质量问题,也没有出现国中方行政干预药物出口的报道。但是,智库报告、美国国会听证会的不断出现,“美国人的药瓶子控制在中国手里”一类的舆论,慢慢开始流行。

我预判药品在中美两国产品脱钩中的风险更高,一个依据是,就在新冠疫情之前的2019年10月,美国众议院军事委员会提出审核美国军方药品过度依赖中国的问题,支持美国国内药商提供军需药品。一种物资进入了军费采购,周转经费就更有保障,药企把包括从中国在内的外国供应链搬回国内,也就有了更有利的政策环境。

新冠疫情下,欧洲国家、澳大利亚等社会里“药瓶子要放在自己手里”的呼声也在高涨。

中国只是药物(特别是专利过期药)全球生产链中的一环,在过去十年间分量有了一些提高,拥有国际水准的原料药生产企业总数排在欧洲、美国、印度之后。外国药厂在中国生产的一大商业动力是就地销售,因此药物领域“脱钩”会对中国民众用药有一些直接影响,但是,分散产业链布局,也是应对某个环节产能的意外变化而形成冲击的做法,合情合理。

作为应对,我想中国的措施应该包括:

第一、提高国内药物的安全水平。只有在中国国内的用药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形下,外国药商才敢放心来中国采购。

第二、无缝隙地配合外国质检机构实地考察外资在中国的药物生产状况。凡是制药质量方面的问题,发现了就无折扣地纠错,改进。

第三、提高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药物生产技术标准互联互通。当然,标准的严格执行同等重要。

第四、专业性、国际化地描述中国在全球药物产业链条中的作用。到目前为止,相关的报告和分析基本上都是国外在做,难免出现公众舆论环节一边倒的情形,对中方不利。

预判三:针对中国经济实体的“长臂管辖”会继续甚至强化

新冠疫情的出现,把华为公司的高管因加拿大根据美国的要求而被逮捕一案淡出了媒体头条。那是美国针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实施“长臂管辖”的典型案例。美国司法部在2018年11月推出的“中国行动计划”,也包含了对中国的实体广泛适用美国的法律和司法行为的内容。有意思的是,这次疫情期间,美国的媒体并没有忘记回顾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长臂管辖”在跨国经济往来中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一般认为在处置产品质量跨国追责方面它发挥着正面作用,但是也因常被用来打击竞争对手或实现政治性目标而一直具有争议。

对于中国的实体而言,既然美国政府如此公开地明确了其基本立场,那么,包括在第三国经营,合规努力就必须更加注意美国的存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10月生效)是中国实体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司法体系互动的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 虽然《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在2000年签署了,但是之后双方的司法合作次数少而且质量不高。这样,差不多每一个案子都是个案处理,不确定性也随之升高。

当然,我们不应停留在抱怨美国的“长臂管辖”行为,而是要想办法让负面影响得到控制。比如,在中国的跨国法律服务方面,特别在境内外都有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律所如何发挥作用?中国的实体是老鼠躲猫式地规避影响,还是在开展新项目之前就做牢尽职调查,包括主动去咨询美国的司法机构?我想,主动咨询应该是一个更积极的选择,毕竟目前的这种紧绷态势,更容易导致中方的实体糊里糊涂地就被美方盯上进而被处罚。

跟产品贸易、投资“脱钩”相比,中美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矛盾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更具有结构性的挑战。所有的中资企业都有必要通过提高自身合规团队的国际化能力作为应对。

预判四:在第三方国家针对中资企业的反腐行为会增多

美国不支持中国的“一带一路”项目的立场不会改变。它在世界银行等多边经济组织中有高度的影响力,那些向世行借贷的国家因此而受到美国政治偏好的影响。“债务陷阱”一类的叙事只是对“一带一路”在名声上的抹黑。从管理中资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政治风险的角度看,如果说被“长臂管辖”时还有一些在法律适用性方面争辩的空间,那在第三国被指控腐败或参与腐败,任何项目都没有多少回旋的余地。

事实上,世行从1999年开始,对被指控存在欺诈和腐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禁止参与项目投标的处罚。世行在2006年修改的制裁程序中,给被处罚的公司或个人90天内提出申诉的机会,这对平时不熟悉跨国法律服务的企业而言,时间并不宽裕。2009年,4家中国公司因被指控在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与该国企业“串通竞标”,而被处罚6年内禁止参与投标。

当美国选择在第三方国家,针对中资企业实施反腐行为时,不仅有先例,也有条约基础。《联合国反腐公约》2003年开放签订,2006年中国全国人大完成了批准程序,开始对中国生效,而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至今,只有12个联合国成员国没有加入这个条约,也就是说该公约的法律适用性相当广泛。除此之外,美国单方面的依据还有1977年的《国外反腐行为法案》以及之后的修订条款。在第三国反腐的可能动因之一是为本国企业创造商机。

不管中国企业在第三国经营的项目是不是属于“一带一路”范畴,只要被指控“腐败”,反驳的力量就很弱小。而且,每一个事件都有被无限放大的空间。前面我提到“东方不亮西方亮”,这并不是说在第三国市场经营就什么都安全了,当美方从道德底线上针对一个项目发起攻击时,导致我们可能成功的项目失败,其投入并不需要太高。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能做的,就是本着“打铁还要自身硬”的精神,提高境外项目的国内和国际合规程度,在投资合约的规范性,特别是纠纷的解决程序方面,做得更细致、扎实。

预判五:多边机制发挥政策协调作用的空间会更有限

1999年成立的二十国集团(G20),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后举办第一次领袖峰会,一度被认为是在全球经济领域取代G7(西方工业国集团)最有希望的机制,因为它的代表性足够的泛,同时又能避免因成员过多而协调困难、决策效率降低的弊端。但是,到2010年举办第五次峰会之后,G20在协调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开始大大降低。国外有不少声音说它基本失灵了。应对这次新冠疫情,尽管G20特别峰会也召开了,这个机制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

这次新冠疫情给“本国优先”的选项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大国间达成一致的难度更高。“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大方向的叙事用语,其凝聚力越来越弱。新的方向性共识,还有待摸索。

总结性观察

无论本次疫情如何发展,中美关系的演变都是双向的,未来如何发展取决于美方,也取决于我们自己。不要停留在讨论定性层面(relationship)的中美关系是更好还是更坏、合作还是对抗,也不要停留在观察、评判美国的对华战略意图。而要重视经营社会关联层面(relations)的中美关系,也就是那些跨时空存在、与执政者更替相关度低甚至无关的那些关系。

在产业往来方面,平稳的市场运营比市场占有率更重要。疫情之后,寄希望于他人减少点麻烦或增加点帮助都不现实。在我看来,要“把自己的事做好” ,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提高与所有国家在技术标准、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方面的互联互通,让“脱钩”成为自我损失的选项。

最为重要的是“德有邻,必不孤”。在中国国内建成一个风险分担的跨国产业链、职业圈,同时不歧视小国微企、不优待大国强企。我们为国外的资金、人才及行为方式提供的生态,真正决定着我们自己企业的国际处境。

査道炯,北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大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教授。査道炯教授的教学和研究集中关注当代中外关系中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课题,包括能源/矿产、粮食、海洋、公共健康、跨境水资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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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培灼

(本文转载自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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