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黄卓:从朴道征信成立看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市场化道路
2021年2月2日,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揭牌仪式,这是继2018年百行征信成立之后,经批准成立的第二家市场化的全国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也将对国内的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数字信贷和助贷等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和市场化进程
金融借贷中存在事前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加大信用风险,推高借贷利率。征信体系则是通过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降低信贷业务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世界各国征信业发展经验总结,个人征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利于降低借贷成本、化解金融风险以及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分为市场主导型(美国为代表)、政府主导型(法国为代表)、混合型(德国为代表)和会员制(日本为代表)四种,不同种类的征信体系对经济和金融的作用各异。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利用高质量的数据,更精准地帮助监管部门预期风险。混合型征信体系兼具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的优势,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的服务。会员制征信体系树立行业自律的原则,减轻政府的监管负担。
2015年以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是政府主导型。尽管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弱,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经过十余年的地方试点和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人民银行2003年于成立征信管理局,2006年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基本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征信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13年和2014年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重要规定。
近十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P2P网贷、消费金融、网络小贷等新型信贷业务对征信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银行,对长尾用户和信用信息的覆盖面还不够高,主要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在服务新型互联和金融科技机构方面存在不足。
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初,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北京华道征信在内的八家民营机构为个人征信业务做好准备工作,并于年底出台《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当时市场普遍预期八家机构中应该有数家有希望获得个人征信牌照。
然而,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乱象和风险频发。2016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始了持续至今的风险整治和完善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对个人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也产生重要影响,八家试点机构均未获得独立的个人征信牌照。据悉,监管部门主要的担心有三点,一是各家在数据和业务上可能形成闭环,容易形成数据分割,不利于信息共享。二是各家机构依托某个单一的平台或企业,在治理结构上难以保证征信业务的独立性。三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和其他大数据的采集、使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监管规则还未完善和统一。
2018年,中国第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公司成立,主要股东及所持股份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上述八家开展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机构各持股8%,与央行征信中心“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利用市场化机构的优势来纳入更多的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信用数据,更灵活的在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网络借贷领域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提供更加丰富的征信产品。根据百行征信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百行征信累计拓展金融机构达1887家,累计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达1.63亿人,替代数据源渠道数达30个,总上市产品数达20款。当然,百行征信的股权结构也引发了市场的一个担心,即八家机构业务类型和体量不同,拥有的数据量差异巨大,每家8%的均等股份,能否通过百行征信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这八家机构所在的平台或母公司如果同时开展与个人征信业务比较接近的大数据服务和风控服务,其边界应该如何把握。
这次揭牌的朴道征信在股权结构上有新的特点,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持股25%;小米持股17.5%;旷视科技持股17.5%;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5%,可以看出由国有机构控股,与征信相关的场景方、数据方、技术机构参股,但是股份存在差异化。
二、从朴道征信展望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市场化进程和影响
第一,中国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还会继续。第二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家。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和“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同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我国征信市场的空间巨大,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均匀,应该能够容纳多家个人征信机构。我国未来应该存在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个人征信体系。其中,央行征信中心作为一个公共征信机构应该坚持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提供基础的征信服务和维护最具有权威性的基础信用数据库。多家不同规模和特点的市场化征信公司兼具竞争性和公益性,发挥各自的特色优势提供差异化的征信服务和产品,与央行征信中心互为补充。依托国内强大的征信市场需求和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领域的技术基础,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有希望弯道超车,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第二,个人征信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业又一部更具有操作性的重要规章,关于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规定更加明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了“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五条规定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这就给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了边界,也把征信业务与大数据分析、大数据风控等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有助于改善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金融活动中个人数据安全、数据滥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
第三,对大数据风控和助贷业务规范发展的影响。助贷业务、大数据风控与个人征信业务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为很可能会涉及到个人数据、特别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自从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整理工作以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原则,对涉及到借贷活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消费金融等业务均加强了监管细则。但是对于大数据风控和助贷业务,监管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制定业务标准,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一部分P2P网贷机构通过转型为助贷平台来完成退出,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引流和风控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阶段性的“降落伞”作用。监管采用的方式是通过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限制,比如202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规定了明确的定量指标。这两个文件主要是从承担金融风险方面规定了互联网*业务的一条红线。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从个人信用信息方面给助贷业务、大数据风控规定了另外一条红线,使得其开展业务的空间进一步压缩。
第四,目前市场上活跃的大数据风控和助贷机构未来可能分化成两种类型:一类机构有机会申请到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在合规的前提下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服务。另外一类机构很可能就没有资格采集、储存和使用个人信用数据,而仅能提供客户引流和风控技术解决方案。当然,这就取决于未来个人征信业务到底能发多少张牌照。
黄卓,北大国发院发树学者、经济学副教授(长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卓老师的研究领域为金融计量学、 实证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科技、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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