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F教授观点 | 邱慈观:碳中和迷雾
依据近期证券时报网,公募基金密集布局低碳、双碳等相关主题,名称中含“碳”基金的数量陡增,今年前七个月就已有30只基金成立。除基金外,市场上含“碳”投融资工具甚多,包括能助益”碳中和”的,譬如农发行的碳中和债券、汇添富的碳中和主题基金、泰康的碳中和ETF、中证上海环交所的碳中和指数、贝壳财经中诚信的碳中和100指数等。
在分析这些碳中和投融资工具后,却发现它们颜色不一。其中有些偏绿,聚焦于近零排放活动,有些偏棕,聚焦于转型活动,另有一些棕绿交加,同时聚焦于近零活动和转型活动。如果碳中和金融工具针对的是绿色投融资标的,其含”碳”量显然较低,此时”碳中和”可能代表一种结果。反之,如果碳中和金融工具针对的是棕色或棕绿色投融资标的,其含”碳”量显然较高,此时”碳中和”可能代表一种过程。
不过,当一个语词所影射的颜色可以是棕或是绿,它所表明的情况可以是过程也是结果时,未免云雾迷蒙,真相不明。有鉴于此,本文梳理几个碳中和相关概念,包括企业碳中和、投资组合碳中和、指数碳中和等,解析它们与碳中和目标衔接的真谛。
01
碳中和是境界,还是功夫?
碳中和的英文是carbon neutral,意指正碳排量和负碳排量的相互抵消。这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把”中和”看成动词,表示正在进行的过程,此时”中和”是功夫。另一是把”中和”看成名词,表示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中和”是境界。那么,在一般使用情况下,”中和”是过程,还是结果?
有关于此,从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界定,”碳中和”应该是指一种经过相当努力才能达成的目标和境界,此时整体碳排放为“净零”,因而该目标也更常被称为”净零目标”。
更具体地,根据该委员会,碳中和是指某实体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通过节能减排等方式来尽力消减直到接近于零,对于任何不能消减的剩余排放及释放到大气中的碳排放,则通过中和方式来消减,从而实现整体碳排放的“净零”。
这个定义点出了碳中和涉及的主体、行动、温室气体种类、范围和时间。在此,主体可以是企业、学校、经济体、投资组合等。行动包括减排规划、具体措施、绩效考核等。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京都议定书所界定的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等六种可以转化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范围包括国际上《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所纳入的范围1、2及3碳排放。时间由各主体订定,但一般至少要二、三十年,视各主体的起点、雄心、产业相关结构等因素而定。以全球而言,目前已有一百一十余国承诺碳中和,包括中国、英国、日本等,而碳中和的时间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在2050年,中国则在2060年。
依上所言,碳中和是某主体历经一段长期脱碳努力后最终达到的净零排放状态,但主体达到净零状态的路径可能不止一条,其中涉及技术限制、政策考虑、资源禀赋等,从而导致主体选择某项脱碳路径。不过,无论选择何种路径,主体在迈向碳中和目标中都必须制订战略规划,动员资本资源,进行绩效评量,做出远远超乎”一切照旧”的努力。
02
企业碳中和
企业行动是整体经济碳中和的重要一环,但过去并未明确界定”企业碳中和”的相关框架,直到最近才有所改变。由世界资源研究所、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等四家机构于2015年共同发起成立的科学碳目标倡议(Science-Based Target initiative, SBTi),在去年年底提出《企业净零标准》(Corporate Net Zero Standard),首度明确了企业如何为净零目标制定框架和步骤,以衔接《巴黎协定》的1.5摄氏度全球温控目标。
《企业净零标准》不但采用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对碳中和的定义,同时表明企业脱碳路径必须衔接《巴黎协定》的气候目标,而必须脱碳的包括其整个价值链。更具体地,针对净零标准,科学碳减排目标倡议提出了四项关键要求。
首先,该倡议表明,净零标准覆盖企业的整个价值链排放,亦即范畴1、2及3碳排放。在此,企业针对价值链进行快速深度减排是控制全球温控最有效、最科学的方法,而”深度”是至少要将碳排放减少90-95%,才能满足相关标准。
其次,该倡议表明,企业必须制订短期及长期的科学碳减排目标,在2030年之前减少一半碳排放,并在2050年之前接近净零排放,而不能消减的剩余排放则以碳移除予以中和。
第三,该倡议表明,企业只有在达到长期科学碳减排目标时才能宣称净零。换言之,当某企业仅范围1及2的碳排放为净零时,因其未纳入价值链的碳排放而不能宣称碳中和。同理,当某企业仅2021年的碳排放为净零时,因其未达到长期碳减排目标而不能宣称碳中和。
第四,该倡议表明,企业的减排行动必须超乎价值链:公司应该参与科学碳目标范围以外的投资,例如参与直接空气碳捕获、地质碳封存等气候投融资,以进一步缓减气候变化。在决定投资前,公司务必确认相关举措是深度减排以外的额外行动,而非以投资取代减排。亦即,公司应该依循减缓行动的顺序,在投资价值链以外的减排方案前,先减少现有价值链的相关排放。
由以上四项要求可知,企业达到净零标准并非易事。特别是,净零涵盖了企业的整个价值链,相关的碳核算不仅难度高,而且排放量惊人: 一般制造业的范围3碳排放是范围1及2的11.4倍,金融业的范围3碳排放是范围1及2的700倍。另外,企业必须以科学方法来设定碳减排目标,而其中的科学路径规划就是一项大工程。因此,该倡议允许企业在提交承诺书后,以两年时间来拟定科学碳目标,在其规划获得验证后,企业才可宣布目标并进入历程。
依据科学碳目标倡议的最新统计,全球迄今已有3547家企业采取了科学碳目标行动,其中有些只做出零碳承诺,有些则进一步制订了零碳目标。在此,中国共有204家采取了行动,其中111家为港澳台企业,另93家为内地企业。在这93家内地企业中,65家做出承诺,另28家制订了目标。当然,依据该倡议的要求,上述3547家企业都在推进碳中和的过程中,还不能宣称碳中和。
03
组合碳中和
投资组合由企业证券形成,其碳中和理应与个别企业的碳中和相关,但组合碳中和的概念比较复杂,涉及组合的选股、多角化等原则,故先提出的是脱碳,而未及净零排放。
投资组合脱碳联盟(Portfolio Decarbonization Coalition)以降低投资组合的碳足迹为宗旨, 于2014年由碳披露专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瑞典政府养老基金等四家机构推动成立。该组织的参与者以资产所有人及资产管理人为主,而脱碳化要求重新配置资产,将资金从高碳密度的企业、项目和技术中撤出,转而投资于低碳密度者。这种资产重置的结果反映于组合碳足迹的降低,但降低是相对概念,因而以低碳为名的指数常与市场大盘相比,表明其碳足迹下降的百分比。
不过,组合碳排放量的下降并不表示它达到碳中和,这观点清楚表明于科学碳目标倡议对于企业净零标准的界定。另外,当组合为了降低碳排放量而剔除高碳排行业时,一则有漂绿之嫌,二则因被剔除者不在改善之列而有碍整体碳中和的推动。
因此,当把净零标准的关键要求应用于投资组合时,非但组合里的企业必须针对价值链进行深度减排,而且组合的脱碳轨迹必须能与全球1.5摄氏度温控目标衔接。同时,在最初形成这个组合时,其中企业所属行业就应反映整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合理纳入一些高度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业,如传统能源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等。
由于理念门槛高,数据要求多,对接全球1.5摄氏度温控目标的组合直到最近两年才在法规推动下出现。在此,1.5度温控目标转化成对指数组合脱碳轨迹的约束,包括其在年度脱碳率、十年脱碳率、纳入高度应对气候变化行业等方面的限制。
更具体地,《欧盟基准条例》旨在引导资金进入低碳、具有气候防御性的经济体,对巴黎协定基准(Paris-aligned benchmark, PAB)与气候转型基准(climate transition benchmark, CTB)界定了最低编制方法,且要求任何在欧盟运营的指数公司必须至少发行一只。PAB与CTB的区别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组合中的资产完全符合巴黎协定的1.5度温控目标时,适用PAB;组合中的资产符合脱碳策略时,适用CTB。
更具体地,气候基准的编制要求包括四点。第一,相较于母指数或投资备选池,气候基准必须明显降低其整体碳排放强度;诸如未来四年两个基准都必须逐渐纳入高度应对气候变化板块的范围3碳排放,未来十年CTB的相对脱碳率必须达到30%、PAB必须达到50%。第二,两个基准都必须在高度应对气候行业有重大敞口,而其敞口至少必须相当于母指数或投资备选池的敞口。第三,两个基准都必须每年降低其碳排放强度,最低脱碳率必须配合关连1.5摄氏度的全球脱碳轨迹。第四,两个基准各有其必须排除的行业和活动,包括争议性武器、违反全球公约,以及来自化石燃料相关活动的收入占比等。
在此强调,评估投资组合的温度情景或脱碳轨迹是否符合某个温控目标框架,必须仰赖一种可度量的、有时限的科学标准,通过减少范围1、2及3碳排放来实现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轨迹。不过,迄今市场上仍欠缺一套能被普遍接受的方法,从而形成各气候基准在披露其巴黎协定符合度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现阶段的披露以最佳实践为主,譬如投资组合如何通过情景选择、数据来源及方法学透明度等来评估其与全球温控目标的符合度。
总结而言,“碳中和”表明的是一种经过相当努力才能达成的目标,此时主体的整体碳排放为“净零”,故相关目标又以“净零目标”名之。然而,当碳中和目标成为社会重点关注时,“碳中和”一词的使用往往过度松散,以致云雾迷蒙,真义不明。本文梳理企业碳中和、组合碳中和、指数碳中和等概念,表明它们如何对应全球温控下的脱碳轨迹,并衔接碳中和目标。通过明确的界定、度量和绩效考核,碳中和的推动方不致偏离原本设定的净零标准。
内容来源 |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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