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两会 | 人大代表建议将高金智库应用研究项目纳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统一裁判标准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2023-03-13 09:00 浏览量: 1640

近年来,随着金融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CAFR)、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SAIFR)充分发挥金融专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损失计算模型和第三方核定建议,被上海金融法院等全国各地法院相继采纳,得到了司法机构的充分肯定和认可,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案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朱建弟建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在损失核定方面,考虑由法院统一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等具有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核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依法核定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并给予被告单独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等机构的权利,对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比例进行核定。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

损失核定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需要明确的一个核心问题,直接决定投资者能够获偿的数额。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各地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投资者损失及选择损失核定机构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个案之间差别较大。”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朱建弟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有必要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朱建弟观察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不同方式扣除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进而确定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导致个案之间的损失核定结果和投资者赔付比例差别巨大。

为了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障各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朱建弟建议,最高院对损失核定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指导,出台指导案例或者会议纪要,引导各地法院就该等问题形成共识。

考虑到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的丰富经验,在具体裁判思路上,朱建弟建议,首先,考虑由法院统一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等具有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核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依法核定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存在非系统风险的,那么法院可以委托投服中心或者投保基金进行损失核定,依法核定扣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在此基础上,给予被告单独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等机构的权利,对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比例进行核定,如相关核定报告证明存在非系统风险的,则考虑予以扣除。此外,朱建弟建议,打造高质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促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下银行信贷全面发展。一是推动建立国有控股、多方合力的新型企业信用评级公司,提升更高水平开放进程中信用评级国际话语权;二是关注银行信贷重点方向,推动研发信用评级专项指标和方案;三是加强信用评级联合监管,提升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质量。

编辑:梁萍

(本文转载自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138109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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