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3-03-24 18:30 浏览量: 2005

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平稳的前提下,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

2.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规范程序,做好复试录取管理和考核组织工作,充分落实招生主体责任。

3.坚持“确保安全性,确保公平性,确保科学性”的原则,科学制定复试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复试的人才选拔作用。

4.加强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流程,提升调剂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调剂制度优势。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明招生录取纪律,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信息公开,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二、复试安排

(一)复试方式

学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上采取现场复试。确需采用混合方式复试的专业,学院应统筹安排参加不同复试方式的考生,确保考试流程、导师组组成人员、选拔标准的一致性。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招生学院结合以往网络远程复试经验及设备性能,自主确定网络复试系统,复试平台应支持“双机位”“防缩屏”等技术手段。

(二)复试分数线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2023年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学科门类一区复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并同时达到学校相应招生学科门类(专业)规定的初试成绩及其他学术要求。

2.“单独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复试分数线由学校统一划定。

(三)复试名单

1.学院根据招生专业报考情况择优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最终复试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20%。

2.一志愿复试考生名单按照学校划定的分专业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由各学院在复试工作前,通过学院网页对外公布。

(四)复试时间及安排

具体复试时间及安排由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确定,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学院需将确定的复试时间及安排及时告知所有复试考生。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在所有复试考生完备网络远程复试条件后,方可实施复试考核工作。

(五)资格审查

所有复试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参加复试。学院应组织专人对参加复试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不予组织复试。

应届生提交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往届生提交准考证、毕业证(结业证)、身份证;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格审查材料均保存电子版。

(六)考生复试要求

1.考生在复试考核前需认真阅读并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按学院复试考核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2.考生应按复试学院要求按时参加复试考核。参加网络远程复试的,应提前熟悉复试平台并参加复试演练,复试场地应为光线充足、相对独立、封闭安静的空间,复试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或旁观。

3.考生复试全程禁止录音、录像、截屏,禁止发布、传播复试考核相关内容。考生应保持发型整洁,免冠、素颜、露耳且不可佩戴首饰、耳机等非复试考核物品。

4.网络远程复试采用双机位视频监控模式进行复试考核,考生应按要求准备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计算机和高清自动对焦摄像头、麦克风、智能手机,以及必需的备用设备,主机位与次机位摄像头的摆放应保证复试所在位置无死角,主机位可360度旋转移动进行整体环境监测。

(七)复试考核要求

复试考核内容为综合面试和专业课考核两部分。复试考核全程录音录像,所有复试材料(含考生电子材料)和视频资料复试结束后,需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1.综合面试

(1)思想品德

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专业素质和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相关材料或课程成绩;

②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3)外国语听力和口语

主要考核考生外国语交流能力和应用能力。

(4)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

②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事业心和心理健康等;

③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2.专业课考核

(1)专业课命题要求按《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陕科大校研〔2019〕15号)执行。

(2)采用其他专业课考核形式的学院,应结合招生学科特点,务必精准施策,确保专业课考核工作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考核办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执行。

(3)复试专业课按照《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选择。本科毕业生确定1门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需确定2门专业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三、总成绩计算办法

(一)总成绩权重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40%。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具体权重和各分项权重由学院自主确定。

(二)总成绩汇总

各学院严格按照学院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汇总计算考生总成绩。

(三)总成绩公示

总成绩名单由学院负责张榜对外公示,并接受考生监督。

四、调剂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各学院在调剂工作开始前在学院网站公布本学院调剂办法。

2.具体调剂学科专业以“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家调剂服务系统”)公布为准。

3.调入专业报考条件及复试科目详见《陕西科技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及各学院调剂办法。

(二)分数及科目要求

1.考生初试成绩需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2023年国家一区复试分数线且满足各学院相关学科专业要求。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3.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4.需满足学院对调剂专业的其他条件。

5.需满足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其他要求。

(三)调剂名单

1.各学院根据本学院调剂办法确定调剂考生名单,并经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四)调剂程序

1.国家调剂系统开通后,考生登录并填写调剂信息,否则调剂无效。

2.各学院通过国家调剂系统向符合本学院调剂办法要求的拟调剂考生发放复试通知。

3.考生接到同意复试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点击“同意复试”。

4.按申请调剂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复试,复试具体事宜请及时查看学院网站公告。

5.学院应及时公示调剂考生复试结果,并在国家调剂系统对拟录取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

6.调剂考生应在学校发出待录取通知后,及时选择“同意待录取”或“拒绝待录取”,考生选择其中任一项后均不能再做更改,录取结果以调剂系统确认为准。如调剂考生在我校发出待录取通知后,考生未在待录取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待录取状态,学校认为调剂考生自动放弃待录取资格,一切后果考生自行负责。

五、体检工作

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体检工作将于新生入学后组织进行,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各招生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录取及信息公开

(一)各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本学院的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全程监督下进行,集体决策、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复试各项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总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类型招生计划数。

(二)调剂考生各项复试成绩合格,取得拟录取资格,并按要求完成国家调剂系统全部调剂流程。

(三)拟录取名单公布15日内,所有拟录取考生将政审表交学院指定工作人员;定向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至招生录取学院方可按定向录取;非全日制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报考资格不符合招生规定;复试考核成绩不合格;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复试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七、违规处理及复查

(一)对在复试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等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或作弊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录取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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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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