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I使用,交大发布最新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为推进高等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制定此规范(试行版)。涵盖总则、各主体规范等内容。总则明确规范融入“AI+教育教学”全生命周期,适用多方主体,指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还将人工智能应用划分为禁止、有限、鼓励、开放使用四类并说明规范要求。教师应依原则合理使用AI提升教学质量等;学生要结合要求选工具、守规范等;AI产品和服务开发有流程及透明度等要求。同时明确学校相关部门、科技企业等各方职责,规范由学校发布并适时修订。
关联问题: 上交大AI教育规范有何亮点?如何落实AI教育规范?规范对师生影响体现在哪?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在教育教学中
使用AI的规范(试行版)
为贯彻落实上海交通大学《“AI+教育教学”行动方案(2024-2026)》,有序推进高等教育领域人工智能的研发、部署与应用活动,增强各利益相关方的人工智能规范意识与行为自觉,完善“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Human Intelligence)”改革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统筹高等教育教学领域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打造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在“师-生-机-环”四元互动教育教学新生态,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旨在将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规范要求融入“AI+教育教学”改革全生命周期,涵盖场景分析、设计开发、应用部署、评估反馈、调整维护、管理优化等各个环节。通过创新评估体系与标准,在各阶段促进高效、可信、公平、普惠,有效防范技术失能、教育分化、算法歧视、隐私泄露及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威胁等风险。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AI+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师”(教师)、“生”(学生)、“机”(人工智能技术系统)、“环”(教育教学生态环境)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教学管理与支持人员,以及校际合作伙伴和社会资源提供者。
第三条在遵守国内外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海交通大学鼓励在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使用方式,在各场景推动技术赋能、防范技术风险,构建符合新时代需要的知识生产模式与新型教育体系,赋能学生提升综合素养。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人工智能(AI),是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慧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包括但不限于判别式、生成式、数据驱动型、知识图谱驱动型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路线。本规范所指人类智慧(HI)即理解、运用、创造知识的独特能力。本规范致力于推动“AI+HI”相结合达成良性人机协同的目标愿景。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AI+教育教学”各方主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技术以人为本、以学为本。围绕“让每个学生更优秀”育人理念,发展应用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增长、有利于教师教学育人的人工智能技术。定期评估师生对工具的使用情况,确保技术应用辅助教学目标,避免教学任务的完全替代或片面依赖。
(二)技术合法合规、可靠可信。教育教学改革中发展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或产品应符合前述法律规范要求,确保公平公正、责任明确、透明可追溯,人工智能应用应落实责任主体和追责流程。
(三)尊重多元精神、推动开放协作。应尊重高等教育学科和知识多样性,结合学科特点,促进知识融合创新,探索自主、自发的个性化学习模式,并关注少数群体或跨学科学生,确保共享教育资源的广泛可及性。
(四)鼓励改革实验、包容探索创新。应充分发挥师生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在教育教学各环节、各领域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实验,探索不同场景下“AI+HI”的优化方案,累进迭代、包容试错。在遵守学术规范、教学底线与伦理边界的前提下,不得破坏现有教学秩序。
(五)提升伦理素养、鼓励敏捷治理。通过教育教学活动普及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知识,敏捷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逐步完善治理规范,应针对不同应用场景设立应急预案,并构建师生快速响应机制。
第六条根据应用风险的差异,本规范将高等教育教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划分为四种类型:禁止使用、有限使用、鼓励使用、开放使用,从而推进“AI+教育教学”分级分类改革。
1禁止使用
指存在高风险,或者师生经充分讨论一致反对的场景或环节。禁止使用的场景应明确列入学校制定的“人工智能应用禁止清单”,通过校内平台及时更新、透明公开,保障师生了解相应信息并遵守。
2有限使用
指存在一定风险,需结合风险评估和师生讨论意见,在特定条件下限制使用的场景或环节。有限使用应根据以下参考指标进行动态评估:
隐私影响:对师生个人信息保护的潜在威胁;
学习成效影响:对教学目标和学习效果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安全合规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范要求。
对有限使用场景,应设置具体的约束条件,并定期开展再评估。
3鼓励使用
指风险较低,或师生经讨论达成较高共识,推动积极应用的场景或环节。鼓励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或技术需通过学校备案流程,确保其符合教育教学目标、伦理规范和技术可靠性要求。
4开放使用
指趋近零风险,或师生经讨论一致认为适宜广泛使用的场景或环节。开放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应具备较高的普适性和公平性,能够广泛惠及师生,并通过学校平台向全校推广。
此外,对于师生经充分讨论后仍存在分歧的场景或环节,可引入仲裁或复议机制。由学校人工智能教育教学改革治理委员会牵头,结合技术评估、风险分析和教育目标对争议进行仲裁,形成最终清单。
第七条高等教育教学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使用要求,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具体包括承诺、备案、影响评估、风险记录与管理、透明与可解释、利益相关方咨询等机制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应用,高等教育教学领域各场景自行制定、完善与之相匹配的规范使用要求。
第二章 教师规范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的可能性,明确人工智能辅助教学授课的原则。根据“禁止使用”“有限使用”“鼓励使用”“开放使用”原则,在教学材料生产、个性化教学、学习进程跟踪与评估、师生互动等场景中,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
第九条 教师是AI+教学设计的第一责任人,应在遵守教育教学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合规、有效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或服务,必要时提供人工智能测试验证报告及备案,包括平台选择、使用范围及方式,并围绕场景应用、风险事项提示、应急预案等各环节设置具体规范。对于使用未备案或存在风险的人工智能工具情况,学校可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教师应充分关注学生在人工智能辅助场景中的自主性与获得感。通过教学反馈机制、学习成效评估等手段,助力学生平衡自主学习与人工智能支持,并关注学生差异化需求,避免因技术门槛或资源不均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十一条 教师应立足各项教育教学场景,有效治理价值失范现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等主体充分讨论,通过教学大纲、课堂规则、评分标准等形式,制定学生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细则要求,对于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范围、人工智能生成信息引用模板等予以公开说明。
第三章 学生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结合课堂要求和指导方案,合理选择人工智能工具,了解人工智能“禁止使用”“有限使用”“鼓励使用”“开放使用”的具体场景,构建良性人机协同的新常态。
第十三条 学生应了解并遵守各项课程的人工智能使用规范,在课堂学习、作业反馈等环节,遵循教学计划、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学术诚信要求。若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提升人工智能素养,利用学校提供的人工智能课程及学习资源,通过“AI学习互助小组”等合作网络搭建,识别人工智能相对人类智慧的优势劣势,理性认知人工智能的局限。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主动参与高等教育领域的人工智能创新改革,自主参与人工智能学术研讨与公益活动,探索多学科“AI+”范式,为校内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积极献策。
第十六条 学生应坚持人工智能辅助学习的价值定位,形成自适应的学习模式,自觉标注与引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必要信息,在知识学习与创新创造的人机协同过程中培养自主能力、反思能力,以人工智能促进人类智慧的发展。
第四章 AI产品和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发流程不得用于违背学术诚信、窃取信息、侵犯隐私的行为。其开发场景须符合人工智能“禁止使用”“有限使用”清单规范。
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者应提供算法透明度评估报告,说明核心算法逻辑、数据来源及模型训练方法,确保其可解释性。
第十九条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或服务应遵循可追溯性原则,对于借助人工智能产生的信息集合推行溯源、标识要求。在涉及学校相关公共数据时,使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须经学校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利益相关方规范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人工智能教育教学改革治理委员会,涵盖“师-生-机-环”各领域代表,明确各方在技术评估、伦理审查、师生反馈整合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确保治理委员会高效运作。在各一线教育教学单位成立治理小组,探索创新案例、总结治理经验、制定针对具体场景的规范要求。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鼓励展开“师-生-机-环”大讨论,在相互评议中促进集体共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能部门应不断完善“AI+教育教学”改革治理框架,完善高等教育场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系统及应用的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应鼓励一线教育教学单位开展高等教育领域的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探索人工智能的多用途、多场景应用标杆案例。
第二十二条鼓励科技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AI+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合乎治理规范要求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与服务。应探索多元治理路线、敏捷回应师生反馈,形成合作、信任、透明的协同建设新生态。
第二十三条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者、设计制造者、部署应用者应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全面分析高等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治理安全风险,按照分级分类、激励相容原则建立必要保障机制,对相应引致损失提供救济。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社会力量是“AI+教育教学”生态的重要参与者。应鼓励技术社群、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不同形式参与高等教育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改革,提供多方意见、形成社会监督、共促可靠可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上海交通大学发布,并负责解释和指导实施。同时本规范将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及“AI+教育教学”改革进程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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